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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 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08-10 中国节能网2620
核心提示: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并确定了新一期工程定点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在10万-6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采购,提倡执行定点采购。预算在60-2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要求,可通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企业。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目录内工程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组织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目录外工程项目,也可以委托国采中心实施。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服务执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工程专业包

本期定点共设十包: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节能工程。其余专业的工程项目应参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国采中心办理。

(三)定点施工企业

本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录见附件1),在定点期间,将按照《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目服务合同》(附件2)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四)定点优惠率

定点企业均已承诺给予定点项目不小于5%的优惠率,各单位与定点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其中,优惠率是指定点企业在各单位结算审计确定的结算价基础上承诺的优惠比例。

(五)定点企业库

定点企业名单、联系方式、主项及辅助资质、优惠率、备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情况等信息均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工程定点采购专栏”中,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查阅。有关信息发生变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限额内工程项目的定点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二)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项目采购前,应确定方案、质量、工期等基本需求,根据不同的预算相应确定采购方式,并按工程性质选取相应资质的定点企业。

(三)企业确定

1、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可自行选择定点或非定点企业。

2、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采购小组可从该专业包定点企业中直接确定一家,但应就价格和优惠率与其进行谈判。

3、预算在60万(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单位可通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但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1)选择邀请招标方式。如果采购单位具备编制采购文件能力并在该类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邀请招标的,可参照国采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参考范本》(附件3)编制招标文件,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工作由国采中心统一组织,评标地点应在国采中心专用评标室进行。采购单位不具备编制采购文件能力或者邀请非定点入围供应商投标的,应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

(2)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各单位应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

4.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除涉密等特殊项目外,国采中心将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5、企业邀请原则

(1)资质递进原则。定点的十个专业工程内的项目,应从对应专业包选取定点企业,若对应专业包中企业均无法满足项目要求,可选取其他专业包辅项资质能够满足要求的定点企业;定点的十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项目,应尽量选择定点企业,确无法满足的,报请国采中心另行执行。

(2)扶持中小企业原则。为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各单位更多选择二、三级等相对低级别资质企业,不以资质等级排斥中小企业。

(3)更多参与原则。各单位要尽量避免短时间内重复使用相同或固定的企业,避免定点企业一段时间内集中承接项目过多而出现转包、分包和管理不善等问题。

(四)材料报备

1、项目报备

对于预算在10万元(含)至60万元或者在定点企业范围内进行邀请招标、预算在6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后,各单位应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在线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登记表》(附件4),扫描上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体现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内容)。国采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各单位方可组织采购。

2、政府采购凭证获取

各单位采购小组通过规定程序初步确定施工企业后,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在线填报《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5),并上传待签订的施工合同电子版文件,国采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备案意见。备案通过后,各单位即可下载并打印《备案表》(一式三份)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同时,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将在国采中心系统中被锁定,以保证其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承接一个工程项目。

3、施工许可证办理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采购人应提前向国采中心申明,并持加盖本单位、施工企业和国采中心公章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表》及施工合同,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定点企业应向国采中心提交《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附件6)和《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附件7)作为项目完工凭证。国采中心审核确认后,将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解锁。

2、结算及报销

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备案表》一同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入档。如未附《备案表》,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四、定点管理

定点执行期间,国采中心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8)的规定对定点企业和定点项目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控,适当指导各单位项目组织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监督定点企业履约,若定点企业存在违反规定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9)。国采中心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按照规定处理。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于网上提交《评价表》,对定点企业施工情况做出评价,作为国采中心对定点企业的考核依据。

各单位应本着集中原则,对于一项资质能够满足的同类型工程,应尽量合并为一个项目,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同时,各单位应保护定点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向定点施工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人:李淼、杜雨龙、张建平。联系电话: 55602387、83086068、63097382传真:010-83084769。


附件:

1、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名录

2、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采购项

目服务合同(略)

3、招标文件参考范本(略)

4、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登记表

5、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备案表

6、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

7、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评价表

8、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9、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投诉表

(相关附件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article/llist?catalog=gcddxz)工程定点采购专栏”中查阅、下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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