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的要求,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产业发展处置需求,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健全工业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推广危险废物全程电子信息化监管。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厦门”奠定良好环境基础。
二、主要任务
㈠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1.落实源头减量化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且符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在制革行业推广含铬污泥回流制铬粉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和废蚀刻液在线回收技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规定,核定各类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倒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削减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量,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2.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在项目引进时应统筹考虑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危害性,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所有新建的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㈡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推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利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平台,严格核定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产废种类和基数,2016年底前,摸清全市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名单库,做到“一厂一档”,并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4.健全信息化监控体系。加快工业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结海沧经验,推广危险废物全程电子信息化监管,实现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以及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信息化动态跟踪监管,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2016年6月前,承担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单位应完成运输车辆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网;2017年底前,实现通过视频监控、数据扫描、车载GPS和电子锁等手段,实时监控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
5.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要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建设标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出入库称重记录、分质分类包装等管理制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利用处置规范有序。实现国控、省控、市控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按照环保部、省环保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要求,严格开展自查并落实部省督查要求,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医疗废物暂存的时间、地点、设施、设备必须规范达标,存放点应建立监控系统,并接入本单位监控平台,防止露天堆放医疗废物,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卫生所,应依托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推行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实现处置全覆盖,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㈢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7.加快综合处置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通过第三方治理、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在“十三五”期间,加快建设与我市产废行业相配套的利用处置设施,鼓励重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推进厦门市工业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确保2017年投入使用,有效处理处置我市光电等产业危险废物。
8.推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要加强产业布局规划,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按照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目标,推进绿色发展,加快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大力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完善以垃圾焚烧为中心,医废处置、飞灰处置、工业危废处置及废旧家电拆解等多项目融合的产业园建设,推进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我市生态工业园建设。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集团
三、保障措施
㈠加大政策支持
落实《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07〕253号)中给予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的规定。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适时修订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结合危险废物处置的难易程度,实行差别化处置价格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精神,对厦门市工业废物处置中心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重点工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上给予重点保障,并加强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加大财政经费投入,支持危险废物处置基础设施、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实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厦门银监局,市金融办、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电网厦门供电公司
㈡加强执法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各区、各部门应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的进度计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许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及营运车辆技术条件的监督管理。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检查力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纳入各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
2.强化综合执法。有序整合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危险废物监管执法力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真正形成综合执法的监管合力。充分发挥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和专业技术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需的取证设备、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要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强化危险废物执法监管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2016年底前,要做到危险废物执法监管工作“有队伍、有经费、有装备、有制度、有台账、有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土房产局、厦门银监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
㈢重视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危害性、规范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大典型违法案例警示教育力度,引导广大企业自觉履行危险废物处置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