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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有望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2016-04-01 上海证券报 1740
核心提示:绿色债券是与绿色、环保主题相关的债券,即债券融资最终将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领域。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的界定由监管部门自上而

绿色债券是与“绿色”、“环保”主题相关的债券,即债券融资最终将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领域。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的界定由监管部门自上而下推出。根据人民银行公告,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改委给出的定义: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绿色债券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

2016年是我国绿色债券元年。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争相发行第一期绿色金融债,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正式形成。尽管我国绿色债券起步较晚,但是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特别是2015年底央行和发改委相继出台绿色债券指导意见后,绿色债券发行速度将快速增加。绿色债券市场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预计中国绿色产业的年投资需求在2万亿人民币以上,财政资源只能满足10%-15%的绿色投资需求,绿色债券市场潜力巨大。在配套的监管政策指引下,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有望实现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绿色债券元年:从理念到实践

绿色债券顾名思义是与“绿色”、“环保”主题相关的债券,即债券融资最终将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领域。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自然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的不断加剧,气候变化越来越受到世界关注,在金融领域“碳金融”、“能源金融”、“绿色金融”等支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事业的细分领域也不断得到发展和延伸。

1、绿色债券的定义:以资金使用范畴作为认定标准

绿色债券最早并没有统一的规则和定义,但是国际上的多边国际金融组织、政策性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大型跨国企业都曾通过发行债券为绿色相关项目进行融资,目前也被认为是早期绿色债券的范畴。目前国际上同行的绿色债券标准主要包括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GBP)和气候债券组织标准(CBI)。

绿色债券原则是由绿色债券发行人、投资机构和承销商组成的绿色债券原则执行委员会(GBP Initial Executive Committee)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合作推出的,为了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自愿性指导方针。2014年4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被任命为GBP秘书长单位,2015年3月27日,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最新版绿色债券原则(GBP)。截至2015年底,全球超过103家绿色债券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成为GBP的会员,超过54个组织遵守GBP原则。

气候债券组织(Climate Bond Initiative,CBI)是目前全球市场最活跃的推动绿色债券的非政府组织之一,旨在确认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符合低碳经济要求。CBI的目的是开发与GBP互补的标准,通过给出具体的实施指导方针,明确在行业层面定义什么是符合“绿色”标准的。CBI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还与绿色债券的第二意见提供机构合作,进行绿色债券的认证程序监督。

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的界定由监管部门自上而下推出,根据人民银行公告,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发改委给出的定义: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可见,对于绿色债券的定义主要还是集中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范畴。

实际上,绿色债券不仅具有普通债券的基本要素,同时还要具备“绿色”的属性,在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绿色项目的评估和选择、募集资金的跟踪管理、定期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应该有别于普通的债券。

2、国际绿色债券市场:2013年之后迅猛发展

随着GBP原则的推出以及CBI的活跃,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2015年绿色债券发行数量达到232只,发行规模达39.5亿元。同时,绿色债券发行主体也从最初的国际性或区域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到包括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企业在内的多市场主体。在投资人方面,由于国外“责任投资人”逐步增加,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券商、基金等都参与了绿色债券的投资。

国际市场绿色债券主要发行期限在1-5年,占比达到60%,10年以上绿色债券占比仅为11%。评级方面,绿色债券整体评级水平较高,AAA评级占比达到53%,其他评级分布较为均衡,这也说明目前绿色债券整体风险较低,因此其发行利率也普遍比较低。同时看到,低评级的绿色债券开始出现,说明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加,绿色债券标识并不能和低信用风险直接挂钩。

图1:国际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亿美元)

3、绿色债券市场:2016年贴标绿债正式发行

我国绿色债券起步较晚,但是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特别是2015年底央行和发改委相继出台绿色债券指导意见后,绿色债券发行速度将快速增加。

我国绿色债券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5月8日,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14核风电MTN001”,为我国首单“碳债券”,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5年,由于与发行人下属的5家风电项目的碳交易收益直接相关,在广义范围上认定为包涵“绿色属性”的债券。2014年6月14日,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了全球第一笔人民币绿色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信用评级AAA,发行利率2%。该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资助发展中经济体可再生能源和能效项目。债券绿色属性由国际气候和环境研究中心(CICERO)认定,债券投资人主要是亚洲机构投资者。2015年7月16日,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香港联交所发行了中国首只绿色债券,规模3亿美元,期限3年。2015年10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总规模10亿美元的3期双币种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将投放于按国际通行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审定的绿色项目,覆盖清洁能源、生物发电、城镇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多个领域。2016年1月27日,浦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200亿元绿色金融债,期限3年,固定利率2.95%。随后1月28日,兴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100亿元绿色金融债,期限3年,固定利率2.95%。

实际上,符合我国绿色债券投向标准的还有很多节能环保行业公司发行的企业债,甚至铁道债都属于绿色债券的范畴,但由于此前我国对于绿色债券缺乏独立的专业认证机构出具“第二意见”,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绿色债券市场。

解读央行和发改委对绿色债券政策指引

1、央行绿色金融债公告:引入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与国际接轨

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是我国生态文明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部署,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整体思路,并将绿色信贷、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债券、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方案》的指导下,央行在继续引导绿色信贷投放的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品种,并发布了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和与之配套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其中,一是明确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公告指出“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同时,公告要求金融机构在发行绿色金融债时提供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二是对绿色金融债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标准提出披露要求。公告要求金融机构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三是对存续期内的资金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资金用途满足绿色标准。四是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和认证机制,与国际市场接轨。五是鼓励配套优惠政策出台支持绿色金融债发展,以期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更多投资者参与市场。

2、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政策优惠显著,发行认证欠缺

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文件),明确了绿色企业债的定义及支持领域。

其中,一是明确绿色企业债定义及资金募集的重点支持领域,但缺乏明确界定标准。指引对绿色企业债券定义进行了阐述,并给出了绿色债券适用的12大重点领域,包括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城镇化项目等,并对每类项目的下辖领域进行了细分。但是指引并未给出每类项目明确的“绿色”界定标准和条件,因此目前指引只是方向性意见。二是在审核方面出台优惠措施,吸引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三是允许企业合理利用募集资金优化债务结构,扩大市场容量。四是引导相关支持政策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绿色债券发行环境。五是鼓励不同主体以不同形式发行绿色债券,创新债券发行方案。

3、绿色债券的特色环节:独立评估机构的“第二意见”

对比央行公告与发改委指引,可以看到央行公告对于“绿色”项目的定义及判断标准更加细致,同时引入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从而在实践层面为绿色金融债发行提出指导。发改委公告在政策优惠方面提出更多倡导,但是对绿色债券本身判定和认证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国际市场上,绿色债券除了需要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估,一般还需要引入独立的专业机构对债券的“绿色”属性进行认定,使绿色债券对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更具说服力。独立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被称为“第二意见(Second Opinion)”。目前国际上常见的专业提供“第二意见”的机构包括几类:一是学术类机构,例如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CICERO);二是传统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咨询机构,例如VIGEO等;三是传统认证机构,例如DNLGL集团等;四是评级机构,例如OEKOM研究中心等;五是传统审计机构,例如毕马威、安永等。

由于我国对于“绿色债券”的官方定义自2015年底才正式出台,因此实际上包括铁道债、部分环保行业公司发行的信用债虽然具有“绿色”属性,但是并未作为绿色债券发行,也未通过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的意见。直到2016年初,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先后发行2期绿色金融债,才真正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绿色认定,并在债券存续期内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发布信息披露报告。第三方机构需要对绿色金融债券的技术标准、项目筛选和评估流程、资金使用安排和管理、储备项目情况和环境效益评估等进行全流程的评估认证,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其中,“16浦发绿色金融债”的绿色认证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16兴业绿色金融债01”则由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中心出具独立“第二意见”的绿色认定。

未来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绿色债券市场在我国发展空间广阔,但是在政策指引、绿色专业认定、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绿色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待完善。针对目前的绿色债券市场,我们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绿色债券市场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倡导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低碳环保及节能减排项目数量多,融资需求大。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估计,中国绿色产业的年投资需求在2万亿人民币以上,而财政资源只能满足10%-15%的绿色投资需求,因此,绿色金融市场前景极为广阔。而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中心的数据显示,未来5年,绿色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至少要达到10万亿元,其中绿色债券将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市场主体也在积极参与绿色债券发行,除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以外,青岛银行业于3月10日成功发行40亿绿色金融债,另外还有多家银行正在发行申请排队中。企业债方面,亿利节能已发布公告将申请发行25亿元绿色债券。

二是绿色债券监管政策和披露要求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央行出台的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对绿色金融债的发行准备、资金使用、绿色认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但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更多是方向性的意见,在绿色债券的认定及发行要求方面还有待更多细节出台。此外,交易商协会目前已出台《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的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绿色公司债的办法也在研究制定中。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会为绿色债券提供相应的优惠,包括税收、增信等方面的内容,以促进市场的发展。随着绿色债券配套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未来市场发展将有望提速。

三是绿色债券市场需要相对统一的绿色目录和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有关“绿色”的认定是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这就需要有统一的准入标准和专业的认证机构。目前绿金委出台的《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在参考国际GBP原则和CIB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及分类给出了较为详细的绿色项目目录,但尚未被发改委等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到统一监管标准中,因此造成在同一市场两套标准的情况。未来如果能够统一我国绿色项目的认证目录,就可以更好的方便投资者认定绿色债券,并对绿色债券进行跟踪研究及投资。此外,绿色债券的认定不能由发行方自行认定,而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并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以免出现打着绿色债券招牌,享受较低的收益率但却未履行绿色义务的情况发生。

四是绿色债券发行量增加实际赤字率及社融规模。由于节能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众多项目都涉及基础设施改造或者大型工业制造,例如《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提到的绿色建筑、具有节能效益的城乡基础设施、环境修复工程、铁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风力发电等,这与2016年财政预算草案中提到的“积极财政政策”着眼点不谋而合。尽管2016年政府给出的名义赤字率仅为3%,但是政府依然可以通过一些不增加财政赤字但同样起到积极财政效果的方法,其中就包括发行绿色金融债,其效果可等同于专项金融债,对财政赤字起到替代效果。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处于包括扩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考虑,希望发行绿色债券,一旦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发行方式,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会迅速扩大,且绿色债券不受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将会进一步推升社融规模。

五是绿色债券的“绿色”属性并不能作为减少信用风险的保证。尽管绿色债券具有“绿色”属性,并且受到政策的扶持和优惠,但是其本质还是债券,是具有还本付息义务的债务融资工具,因而也面临相应的信用风险。其信用风险评估与普通债券无异。尽管在市场发展初期,申请贴上绿色标签的债券有可能出于示范效应、信息披露严格等方面的考虑,选取优质的绿色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但是依然不可以忽视由于发行主体和项目主体自身信用资质、盈利水平和现金流状况偏弱时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事实上,在国际绿色债券领域,早已出现投机级别的债券,因此“绿色”和“信用风险”应该作为两个独立领域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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