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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进行时 输配分开须迎难而上

   2016-04-06 中国节能网1600
核心提示:自2014年深圳试点破冰以来,输配电价改革逐步展开。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输配电价改革进展,通过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管,使

自2014年深圳试点“破冰”以来,输配电价改革逐步展开。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输配电价改革进展,通过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管,使电力“过路费”透明化,中国的首批5省区(云南、贵州、安徽、宁夏、湖北)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就一下子释放了55.6亿元的改革红利。

输配电价改革与售电侧改革一样,都是遵循着电力体制改革“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思路,即在发电与售电向市场开放准入的基础上,由电网掌握输配电环节并对该环节实行政府定价。此处的输配电价改革,即改变以往对输配电环节的间接监管,改为直接监管,将电网赚取买卖电差价的盈利模式变为按“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由政府核定的“过路费”。本次是通过试点间交叉成本监审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核减了与电网输配电无关的资产和不合理的成本约160亿元,五省区输配电降价空间达55.6亿元。核减的成本和释放出来的红利,反映了此前潜藏在黑箱中的输配电价的低效状况与改进空间,同时亦再次证明了电改的必要性。

在目前输配一体的电力体系之下,要巩固并将输配电价改革往前推进,不仅需要政府对输配电价收入、成本与价格的全方位直接监管,更需要公开透明与独立核算。以往的电网购销差模式下,输配电价等同于在黑箱之中,而由间接监管变为政府直接监管后,不能遗漏外部监督的力量。“成本+合理收益”的政府定价模式,与油价定价模式是一致的,所谓“合理收益”本就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政府与电网又有着天生亲缘关系,保证输配电价的公开透明与建立有效的公众监督渠道,既是对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输配电价的外部约束。同时,将输配电价独立于混业经营的电网企业进行财务核算也至关重要,否则,若将电网企业整体盈亏纠缠于输配电成本之中,则很可能腐蚀输配电价改革的成果。

输配电价改革的推进值得关注,但不能忘记的是,目前的电力改革取得的成功都是阶段性的,最终的理想效果依然是调度独立、输配分开,放开发电、供电、售电环节,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从而实现发电厂商直供电,最终形成从定价到运行整体有效的电力市场。

在此前的售电侧改革收官之作“电改9号文”中,对配售小垄断严防死守,却没有明令电网退出售电业务,于是为输配售大垄断留下了一道口子。按规定,交易机构可以是电网控股公司或子公司,调度交易机构也变相得到保留,虽然市场主体组建会员制交易机构也是许可的,但当输配都掌握在电网手上的时候,不被允许提供物理性服务的民资必须依赖于国网生存,这样的模式在电信业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时已有过教训。尤其在这种情况下推进电网与市场化企业的结合,最有可能的结果是垄断在竞争面具下坐大,而这是电力改革必须杜绝的结果。

电力改革一直在泥泞中前行,无论是售电侧改革或是输配电价改革,都不应也不能是电力改革的终点,在输配分开的方向上,仍有很长的一段路,再难也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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