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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出台城区阶梯水价新标准,12月1日起实施

   2016-04-07 中国节能网2890
核心提示:从市发改委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完善了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

从市发改委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完善了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调整了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

第一阶梯用水量:每立方米3.25元

据了解,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原潍坊出口加工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2011年11月1日起,中心城区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为进一步增强市民的节水意识,市发改委于今年6月份召开了阶梯水价听证会。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2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用户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基本水价实行1:1.5:3的比例分档递增。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第一阶梯:用水量按每户每月10.4立方米,每户每年125立方米,综合水价每立方米3.25元(基本水价1.80元,水资源费0.5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第二阶梯:用水量按每户每月10.5立方米-17.2立方米,每户每年126立方米-206立方米,综合水价每立方米4.15元(基本水价2.70元,水资源费0.5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第三阶梯:用水量按每户每月17.2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每户每年206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每立方米6.85元(基本水价5.40元,水资源费0.5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每户按四人计算:超出可申请增加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为,城区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城区居民用户,该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自来水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水表为一“户”,每户按4人计算。

据介绍,5人及以上多人口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一、二级阶梯水量基数每月分别增加2.6立方米、4.3立方米。“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房产证及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认定。”市发改委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是租来的房子,房屋租赁时按原“一表一户”人口数确定阶梯水量,房屋转让发生产权变更时,用户应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的产权户对应人口数确定阶梯水量。

阶梯水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级水量按月度水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级的标准。2015年的阶梯水量按实际1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0.4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10.5至17.2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7.2立方米以上。

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家庭用户的基本水价,在居民第一阶梯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即1.95元。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基本水价标准每立方米1.95元。

对城区一户一表、合表的低保户,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的在册户数或证明,水费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即基本水价按每立方米1.80元。

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为有效缓解我市水资源供需矛盾,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全社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能减排的目的,经市政府同意,完善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计量基数也是按用水量分为三级。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第一级水量基数(定额水量),保障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计划由市政局节水办根据《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制定。第二级水量为超基数50%(含)以内的部分。第三级水量是超基数50%以外的部分。

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洗浴、洗车、桑拿、美容美发、优质水加工行业):第一级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二级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基础上各加价1倍;第三级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2倍。

高耗水行业(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等):第一级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二级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基础上各加价1倍;第三级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3倍。

从水利工程取水、自备井取水,计划由市(区)水利局制定,各水利工作供水单位、自备井供水管理单位,对水价、污水处理费(排入虞河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基数为每立方米1.80元)要严格按照上述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标准执行;对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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