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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建筑节能发展模式

   2016-04-11 中国节能网3230
核心提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对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资源环境保障能力,实现国民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对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资源环境保障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建筑节能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效,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建筑能耗总量约占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最终将超越工业、交通等其它行业居于社会能源消耗的首位。积极创新建筑节能发展模式,任务艰巨,意义深远。

一、创新理念激活建筑节能市场需求

近年在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推动下,建筑节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建筑节能仍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每年新建房屋建筑项目发展极不平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由于建筑节能的投入很难产生当期的消费需求,且收益回报期长,因此在建筑节能的起步阶段必须依靠政府强制性推动。实施强制性的政府干预和行政监管必不可少,但并不等于可以忽视市场的作用。市场利益的刺激性、市场信息的灵敏性、市场调节的客观性、市场导向的适应性、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性是市场经济的特有功能及优势。从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两个方面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要素相互作用,建立稳定、持续、健康的建筑节能市场是必然选择。

1、经营建筑——建筑节能市场化必须创新理念

以市场机制推动建筑节能目前还存在很多障碍,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缺乏对建筑更深刻的认识,缺乏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科学理念作指导。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能够在未来为相关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称之为资产。从这个角度分析,建筑是蕴藏巨大价值的资产。因为通过建筑节能,不仅可使建筑在未来源源不断地为业主或使用者带来节省能源费用的经济利益流入,同时还可为整个社会带来减少能源消耗、改善环境质量等综合效益。因而,建筑是一项能够为利益相关者带来利益流入且价值巨大的资产。

建筑节能的过程必须以经营建筑理念为指导,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资产的重要特性之一就是必须通过有效经营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建筑也不例外。经营建筑就是以市场化为取向,将建筑视为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资产,通过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利用先进的科技和管理手段针对建筑的物理特性进行挖潜与开发(与经营房地产概念有本质区别),获得价值持续增值的过程。经营建筑最核心的观点就是凸显建筑的资产特性,同时强调市场机制运作,注重效率,将效益摆在第一位。建筑节能树立经营理念,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应发现和认识建筑的资产特性;其次,强调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利用价格信号引导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实现价值增值和价值最大化。

推广经营建筑理念有利于强化建筑节能意识。实施建筑节能必须强化节能意识,这有助于激发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但单纯的节能意识没有体现市场的成分,因此在宣传过程中常常遇到“节能不节钱、不划算”、“节能增加成本,经济条件有限”等社会各界不同思想的挑战。而经营建筑的理念不仅以节能为目的(不节能就没有效益),而且包含了投入产出、市场运作、价值效益等丰富的市场内涵,应该更能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界不同层次群体的认同,更容易调动各方面建筑节能的积极因素。

2、建筑节能潜在巨大效益和商机

实施建筑节能,既能产生强大的能源环境效益,而且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潜在巨大的商机。

建筑耗能高,一方面浪费巨大,另一方面却有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和环境效益。据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研究,预测到2020年,我国建筑总面积将增加100亿平方米,按常规将增加能耗7.8亿吨标煤;如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将每年节能3.8亿吨标煤。同时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9.95亿吨。建筑节能有利于提高人民居住质量和水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满足人们感觉舒适为前提,设计参数为房间冬季温度18—20 ℃,夏季26 ℃左右。在不使用空调的情况下,节能建筑夏季室内温度要比普通建筑低2—3 ℃,冬季高3—5 ℃;使用空调时,也能在最短时间内达到预定温度,并保持更长久的效果。

建筑节能还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拉动内需,带动产业化发展。仅全国100多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就能带来2万亿元的市场商机。通过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和示范作用,还将促进高效节能成套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产业的大发展,促进建筑业实现传统产业的更新改造。

3、加速建筑节能信息的全方位传播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法规、标准、制度、技术、经营方式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目前在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扩散度低的现象,因此要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宣传建筑节能,改单一宣传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加速建筑节能信息的全方位传播。要传播建筑节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经营建筑的理念,将建筑节能由被动接受转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传播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标准,使市场各方主体掌握实施规则;传播建筑节能的技术、材料、产品及其性能,使消费者了解其能效特点和节能潜力;传播建筑节能的科普知识,使老百姓熟悉建筑节能的方法和手段;传播建筑节能的经济政策及其建设方式和经营方式,使供求双方能够选择合适的节能模式等,从而激发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紧迫感及其市场需求。

加强建筑节能信息传播机构能力建设。充分调动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发挥节能机构的作用,建立建筑节能信息传播平台,快捷、准确地提供节能信息和节能咨询。如美国通过能源部在网上公布的软件,快速、简易的检测新建住宅是否满足“能源法”要求;英国依靠建筑调查协会发放的标准计算表即可求出建筑的能耗等级,且根据使用的燃料帐单利用在线二氧化碳计数器了解其二氧化碳排放量等,非常值得借鉴。

二、创新机制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在欧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萌生并逐步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种新兴的适用于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领域的节能服务产业,节能降耗贡献十分显著。EMC并非产品、设备或技术推销或推广,而是推行一种减少传统能源成本的能源管理方法。它通过以赢利为目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企业(简称ESCO)进行运作,集咨询、融资、设计、施工、调试、运营(也有部分非运营的BOT模式)为一体,从节能改造所获节约的能源费用中收回投资,并与客户共享节能效益。EMC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节约能源,且客户一般不必投入资金或投入少量资金,得到了建筑业主和使用者的普遍认可和青睐,甚至被人形容为一道“免费的午餐”。

我国于1997年将EMC模式引入中国,经过十年的探索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7年实施节能项目1723个,其中建筑节能项目约占50%。培养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是创新建筑节能市场机制的必然选择。

1、构建多层次的节能服务体系

节能服务企业是节能服务产业中鲜活的中坚力量,丰满的节能服务企业结构是节能服务产业成熟的重要标志。针对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和异质性,以及长期大规模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建筑节能服务市场需要大量不同规模、不同特点、不同技术重点、不同经营理念的节能服务企业满足各方需求,因而构建起多层次的节能服务企业体系是现阶段十分紧迫的任务。

(1)培育现有企业发展壮大

虽然当前国内节能服务市场上现有企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它们却是在我国的节能服务市场上自发生成,且经过激烈竞争存活下来的,生命力极强,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将是我国节能服务市场的主要力量。它们的发展满足服务需求多样化和异质性的要求,是得到市场检验,符合产业发展基本规律的。因此,政府应积极采取激励和税收政策,并与现行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种政策对接,为它们扫除障碍,鼓励它们发展壮大。

(2)成立政府控股节能服务集团

在市场初创期,为解决企业规模小、信用度不高、融资难等问题,可考虑吸取国外经验,利用政府在吸引资金、人才和物资配备、信用度等方面的优势,成立政府控股的大型节能服务集团,同时并购目前市场上那些前景欠佳,但却特点鲜明的企业。政府控股节能服务集团的成立,实际上是搭建起具有公信力的契约与融资平台,不仅对挽救节能服务企业、稳定市场起到积极作用,还能充分利用这些企业已有的资源、人才、技术,帮助集团发展。由于当前我国建筑节能市场上存在着民众节能意识不强、对EMC模式不熟悉等问题,成立政府控股的节能服务企业率先实现政府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宣传效应,进而拉动节能产业的市场需求,促进节能市场的发展。

(3)促进节能服务战略联盟形成

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为达到一定的战略目标而建立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市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由于战略联盟组织的网络效应、分散性、群体性、动态性等特点,能够为具有不同优势特长企业带来动态一体化效应,降低各自谈判费用,加强了解与合作,促进整个产业健康发展。

当前国内节能服务市场上的企业多为技术(产品)推广型。该类节能服务企业是相对于综合服务型企业而言的。综合服务型企业是指企业不仅向其客户提供节能技术或产品,而且从日常系统运行维护、用能行为管理、设备保养等方面为客户提供咨询、方案设计,帮助客户实现减少能源消耗目标的服务模式。从宏观和长期的角度看,综合服务型经营模式对资金、人才、设备、服务的要求很高,是EMC中最高层次的。发展综合服务型企业有利于降低客户成本和整个市场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但我国市场上这种类型的企业数量极少,远远满足不了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是属于技术(产品)推广型, 且技术特长不一,分别从事建筑采暖、空调、照明、电梯、蓄冷蓄热、地源热泵以及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等各项技术和产品开发或服务,相互间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引导这些企业在针对不同项目时按需组织起战略联盟,将十分有利于降低各自谈判费用、降低总成本,增进相互间认识,消除壁垒,有利于未来联合向综合型节能服务企业发展。

(4)发展国际合作企业

欧美等发达国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早,在技术研发、融资体系、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了长期积累,其节能服务品质和规范性都大大高于我国。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合作节能服务企业不仅是解决国内企业资金缺乏的有效措施,更重要的是通过合作将产生一系列溢出效应,有利于跨越式地提升我国节能服务市场质量。整体节能服务质量的提升不仅需要健全的信用制度做支撑,还需要高素质人才、完善的制度标准,严格的质量监测体系等一系列配套要件做保障。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期,这些配套要件明显滞后于市场的要求,如果一味地沿着摸索式路径发展,将大大延长整个成熟产业和市场的形成。因而必须创新发展思路,加大开放力度,充分利用国际合作带来的诸多积极溢出效应,以最快速度、最低成本完成市场化转型。目前,国外一些知名的节能服务企业如德国西门子、美国霍利维尔等已经悄然进入中国,但大都还处于试探阶段,为数也不多。我们应该抓住机遇,通过政府各种财政、经济、行政、法律等调控手段,为中外节能服务企业搭建起合作合资桥梁,促进知名优质的外国企业与中方合作,吸引更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寻找合作伙伴。

(5)推广集群节能服务模式

企业是追逐利润最大化实体,在建筑节能实践中,那些效益不明显(回收期长)、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常常被企业搁浅,例如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项目回收期长,往往不如系统设备改造潜力大,因而节能服务企业对围护结构项目甚少关注。功能用途不同、结构不同的建筑也存在明显的效益差别。如果节能服务企业专门实施效益好(回收期短)的项目,那么从宏观角度看,整个节能周期将延长,节能服务效果将大打折扣,这是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因此,只有通过政府适当干预加以解决。政府可以从建筑集群和技术集群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采取强制加激励的手段,将不同效益和潜力的建筑打包,形成一个建筑项目集群,公开招投标;二是在同一幢建筑内将各种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打包,形成技术项目集群,克服项目间收益不均衡性,促使企业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承担起部分社会责任。

2、扶持培育第三方权威认证与评估机构

实践和研究都表明,节能技术和节能效果、服务质量评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拉动需求、建立高效节能服务市场的重要条件。首先,市场上服务供应方——节能服务企业与客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节能服务企业拥有绝对信息优势,同时还扮演着项目实施方和效益效果认定方的双重角色。这种双重角色往往降低了企业的权威性和声誉,使得客户难以接受单方认定的效益和结果,因而导致节能需求下降。其次,各服务企业间水平参差不齐,规模和实力相差较大,尤其是工艺成本相去甚远。那些工艺差成本低的企业占有价格上的优势,在对客户的谈判中以低价取胜,将成本高、质量好的优质企业淘汰出局,产生了负面的“挤出效应”。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极不利于整个行业、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因而,为了转变需求方信息劣势,建立公平公正的企业间竞争秩序,必须培育具有独立性,代表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权威认证评估机构,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第三方认证体系,由第三方提供能源审计、进行建筑能耗检测与效果评估,从而营造良好市场氛围,树立市场信心。

3、完善建筑节能服务市场规则

目前,建筑节能市场体系刚刚开始萌芽,尚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各种市场主体陆续出现,有关的市场规则亟待完善。目前对于节能服务企业和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都没有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对节能设备和技术服务要求等也缺少明确的法规要求,很容易导致节能服务市场良莠不分、能效评价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市场规则,建立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明确节能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并从健全信用体系、严格质量监督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方面着手,实施规范化动态管理,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从而保障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4、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支持体系

EMC模式的依据是能效可计量且计量清晰,这就要求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这也是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能效测评和标识,可以为节能服务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认定的节能服务效益和结果;可以检验新建建筑是否达到节能标准;可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建设高效的节能建筑;可以为消费者购房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和帮助消费者购买高能效建筑;还可为兑现节能激励政策措施提供衡量指标。在美国住宅市场,被授予“能源之星”的住宅,受到70%以上的家庭推崇,95%以上的人会在换购房时首选“能源之星”。

三、创新政策弥补建筑节能市场缺陷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而建筑节能项目虽然综合效益巨大,但投资回收期较长,因此,建筑节能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除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主导作用外,政府还必须采取经济激励政策,借宏观调控“有形之手”来弥补建筑节能市场自身的缺陷。

1、财税政策

政府补贴。在建筑节能市场发展初期,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对节能项目进行扶持,可以起到明显的引导作用。政府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种形式。直接补贴政策适合于政府认定的节能示范项目和节能研发、能源审计项目等。对消费市场实行补贴,可以刺激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节能住宅,从而拉动消费需求;对开发商和建筑企业采用财政补贴,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加节能建筑的价格竞争力。政府通过向建筑节能投资主体提供贷款贴息,以少量的财政支出引导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领域,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贴息政策作为一种间接投资引导机制,不仅风险低,还可以避免或减少财政投资对社会资金的“挤出效应”,可以有效解决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贴息对象包括:开发企业、节能服务机构、购房者;贴息比例可根据建筑所达到的节能标准划分不同等级。目前,国家已连续两年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财政补贴,并出台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的规定,地方应尽快出台相对应的补贴政策与之对接。

税费优惠。以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为基础,对达到不同节能标准项目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在工程的建设、销售、使用各环节均实施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达不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仅开发商、消费者和施工企业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还要责令其改正,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达到节能50%的,不享受优惠,也不实施处罚;对于达到节能65%-80%的建筑,分别适当减征利益相关者(开发商、施工企业、购房人)的各类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能源消费税(建议开征)等;对于达到节能80%以上的超低能耗建筑,则可以享受更高标准的税收减免。同时应调整节能服务企业的税收制度,减轻其税负。在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公司被列入服务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此外,建议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开征能源消费税。

特别折旧。对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改革,允许企业每年计提一次规定额度的新购置用能设备资产折旧,将其新购置设备支出从每年应税收入中扣除;允许企业加速折旧相关的固定资产,降低应税基数,以此鼓励企业更新能耗高的用能系统。

2、金融政策

实施差异化的贷款利率。由于节能设备投资、运营、管理的一切投资都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以雄厚的资金支持或畅通的融资渠道是他们存活的必要条件。但我国节能服务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信用度不高,企业掌握的优质资产不多,抵押能力受限,同时多数建筑节能项目回收期长、风险大,不符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经营原则,节能项目总体效益再好也难以获得商业金融机构的青睐。建议赋予银行一定的利率自主权,允许银行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贷款收取高于一般建设项目的利率,以此来平衡其给节能项目放款所承担的高风险。

建立建筑节能融资平台。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专门的绿色建筑基金或建筑节能基金。基金通过提供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节能服务企业以融资支持;通过宣传、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商业银行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识和放贷积极性,进而增强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能力。基金的主要来源渠道除了财政预算列支外,还应吸纳社会资金和国际上的政策性贷款,如:国债资金、国际投资、墙改基金、能源消费税、超额电费加价等等。

3、综合政策

制定节能改造计划。针对政府机构对能源消耗缺乏成本压力,对实施建筑节能动力不足的问题,应该对政府机构办公建筑的节能潜力进行评估,提出节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对具有节能改造价值的项目制定强制性的改造计划,并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实施相应的奖惩。在我国现行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下,节能服务公司不能与政府机构分享节能效益,导致节能服务公司难以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应对现行地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鼓励政府机构采购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并且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允许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政府机构的预算和采购。

改革招标采购办法。现行的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各自为政的模式是导致当前中央空调能耗过高的主要诱因。如果对新建项目全部采用EMC模式进行招标采购,将中央空调采购招标以设备价格为导向改变为以运行能耗指标为导向,则可以化解中央空调能耗过高的问题,还可以破解前期采购设备价格低、后期设备运行费用成倍增长潜在的浪费难题。参与投标的单位由设备生产厂家变为节能服务企业,将原有的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各自为政的模式,变为由专业节能服务企业统筹管理。为降低能耗并收回投资,在保证用户温度指标及运行时间的基础上,节能服务企业必然采用节能产品及技术,这样将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及鼓励推广高效节能产品。

改革能耗价格机制。建立建筑能耗定额制度,特别是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按照建筑面积限定每年的能耗定额指标,对于超出定额部分累进加倍收取电费,增加其经营成本,以经济手段激发商业企业进行节能改造的欲望。增收的电费列入绿色建筑基金或建筑节能基金,用于奖励超低能耗建筑或绿色建筑。

4、建立碳交易市场

《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是由发达国家和非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这种双赢的市场机制催生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形成,而且规模日益扩大。应该充分利用CDM机制创造建筑节能的综合效益。要对CDM机制与建筑节能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培训,使建筑节能项目的拥有者了解CDM项目及其应用案例,明确建筑节能领域也能成为CDM的受益领域,使CDM专家了解建筑节能领域存在的巨大减排机会。要鼓励金融机构进入碳交易市场,发展碳交易中介咨询机构,并向建筑节能领域开放。要建立建筑节能CDM机制的政策环境,建立碳交易相关制度,保证碳交易合法有效运行。要在建筑节能领域开发适合的CDM项目,以成功项目作为推广CDM机制最有效的案例,从而努力在建设领域营造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的新格局。

(作者系湖北省建设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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