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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绿色金融发展探析

   2016-04-11 金融时报 3140
核心提示: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是新常态下发展绿色经济的本质要求。绿色经济发展需要绿色金融的支持,建

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是新常态下发展绿色经济的本质要求。绿色经济发展需要绿色金融的支持,建立完善绿色金融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将绿色产业植入银行授信制度、产品创新及服务的全过程,才是绿色金融发展的落脚点。

绿色金融是推动绿色经济

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和配置,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绿色金融有利于当前产业结构优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有利于金融部门提高风险管理决策水平,防范与化解信贷的环境风险,同时构建绿色金融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与国际接轨,发展绿色金融才能更好地支持绿色经济健康发展。

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过度。经济新常态下绿色金融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绿色金融的科学界定问题,法律法规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等诸多问题需要经济金融部门共同分析研究。

(一)绿色金融发展缺乏战略高度上的认识。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盲目追求经济高增长和唯GDP论,以牺牲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严重,食品安全恶化等,影响了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回过头来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搞环境污染治理,得不偿失。金融市场配置没能发挥好引导功能,没有兼顾生态与产业的和谐发展。凡此表现就是缺乏对绿色金融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绿色金融发展缺乏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我国绿色金融的环保政策、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也还处于酝酿和探索阶段,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执行不力等现象在环保领域还比较普遍,环保信息也还不透明。目前,虽然我国已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但在具体领域、具体项目、具体企业,环保政策的实施还不是非常顺利,对环保违规信息还缺乏完善的发布机制。金融机构不仅缺乏环保专业知识,也面临信息获取的高成本问题。从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所能提供的“环保信息”看,涉及的企业范围还很窄。金融机构对大多数不属于国家监控范围的企业、项目的环保违规情况,只能通过实地调查或媒体报道获得,有的甚至难以获得,信息极不对称。

(三)绿色金融发展缺乏内外部激励和监督。金融机构自身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还不强,无论是总行或基层机构内部,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没有建立起与绿色金融配套的制度,也缺乏符合绿色金融发展需要的约束激励机制。从调查情况看,为追求效益最大化,金融机构内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还很容易被繁重的经营考核压力和诱人的经济效益冲淡,环保考评在金融机构基本是“空白”。从外部来看,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对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企业和个人“绿色消费”意愿还不够强烈,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普遍不足。

(四)绿色金融发展缺乏战略安排和政策配套。现阶段金融监管部门的绿色金融政策目标主要停留在限制对“两高一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和促进节能减排短期目标的实现上,对绿色金融缺乏完整的战略安排和政策配套。金融主管部门还没有全面承担起绿色金融理念的传播、引导职责。从国家层面看,在国际合作领域,金融主管部门也尚未采取积极行动,引进国外先进的低碳金融理念,导致基层金融机构缺乏对绿色金融发展最新趋势、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和环境风险管理经验的了解、学习渠道,只能按传统营销理念经营,环境风险加大。

发展绿色金融的建议

如何营造有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走出一条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战略定位和生态经济发展规律的新道路,是金融部门必须破解的课题。

(一)普及绿色金融知识,提高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意义的认识。绿色经济发展离不开绿色金融的支持,作为经济活动的血脉和资源配置的中枢,金融可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分布,对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支撑与促进作用。由于绿色金融知识不足,在过去投资中,更多注重的是经济发展速度,更多关注的是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绿色金融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在选择项目时,增强环境风险管理意识,选择那些对环境影响小的发展项目,这样就可以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通过发展绿色金融来引导社会资金从污染行业逐步退出,更多投向绿色、环保的行业,市场物质资源也将随之优化配置。同时,发展绿色金融有利于我国金融业同国际金融体系接轨,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的地位,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二)加大绿色金融立法力度,完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及制度安排。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有关绿色金融的条例、制度,但是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金融支持中缺少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为保证绿色金融有序、健康的发展,建议国家制定和出台一整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确定相关约束性指标,内容涵盖制度建设、行业标准、指标设计、社会责任等方面,从而让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守法经营,避免因违法造成经济损失。

(三)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强化绿色金融的市场引导。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宏观层面应尽快出台对“绿色信贷”的扶持政策,制定“绿色信贷”目录指引、项目环保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放宽“绿色信贷”规模控制,实施差别信贷政策,使商业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有利可图。同时,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工作开展评估,探索建立“绿色金融”评估体系。协调推动绿色票据、绿色债券的发行工作,开辟直接融资新渠道。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技术,扩大绿色信贷规模。

(四)完善绿色金融合作机制,提高政银企在绿色环保方面的协调合作水平。联合环保部门建立绿色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和环保部门搭建起制度化的信息交流平台,将环保信息与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进行有效的对接,逐步形成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环保部门定期向银行发布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录,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要求。同时,银行也定期向环保部门反馈相关企业信用状况,做到真正的数据共享。此外政府部门应搭建平台,由担保公司、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绿色信贷”建设贷款需求,解决“绿色信贷”资金不足难题。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补偿机制,保障绿色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应充分考虑到“绿色金融”业务的高风险、低收益性问题,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绿色信贷”量身定做政策性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并完善绿色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担保公司开展“绿色信贷”担保业务。降低贷款人的经营风险,对放贷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应给予适当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国家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政策,有关部门应编制国家主体功能区产业综合发展规划,通过“顶层设计”优先布局实施一批绿色重点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加大对限制开发地区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等财政补贴标准。建议适度延长退耕还林补助期限,并开展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机制实验。调动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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