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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违法排污逾期不改拟“按日加罚”

   2014-08-13 南方日报1440
核心提示: 8月1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东人大网公布《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同时,修订草案亮出“按日加罚”的利剑
8月1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东人大网公布《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同时,修订草案亮出“按日加罚”的利剑,违法排污逾期不改、排污信息造假拒不改正的企业,或将被罚得倾家荡产。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环境质量考核不达标、因决策失误或监管不力等造成污染事故、不依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不查处等情况,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受到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时则将受到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违法排污逾期不改“按日加罚”

排污者一犯再犯,如何应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个极具威慑力的对策——“按日加罚”,规定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时,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修订草案提出对排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双罚制”。环保部门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直接损失无法认定的,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处100万元罚款,对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处300万元罚款。

另外,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禁止在景区内开发房地产项目

修订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保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开发房地产项目,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修订草案还明确,森林公园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同时,在地质公园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保护地质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

珠三角禁止新建炼化等高污染项目

修订草案对严控高污染高能耗建设项目作了严格规定。尤其是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规定不得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严格控制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制浆造纸、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

同时,珠三角区域内也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的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燃煤电站,应当建设配套脱硫、脱硝和除尘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措施。

修订草案还明确,城市市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排污信息造假最高或罚20万

修订草案规定,排污者应当定期如实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同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修订草案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作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同时,对于拒不改正的单位环保部门可在责令改正之日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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