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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云浮将颁布《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或成首部地方法规

   2016-04-14 南方日报 2800
核心提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如何立法?立法管理对象是谁?执法主体是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是否太局限?为做好广东省云浮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云浮市农村生活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如何立法?立法管理对象是谁?执法主体是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是否太局限?”

为做好广东省云浮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的协商工作,近日,广东省云浮市政协主席黄达辉率队到新兴县,深入调研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当天召开的座谈会上,与会各方发言踊跃,积极为《条例》的制订出台建言献策。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或成云浮首法,图为新兴县稔村镇坝塘村保洁员作业场景。

云浮立法首选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调研组先后在簕竹镇政府和温氏股份总部召开了镇级和县级两个层面的调研座谈会。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县政府和簕竹镇、太平镇负责人所作的县、镇两级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和经验介绍。黄达辉认为,新兴县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工作经验为《条例》的制订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云浮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第一次立法就选‘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的重视。”黄达辉说,市政协围绕《条例》立法开展协商工作,目的是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拓宽民意反映渠道,凝聚共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为推动立法建言献策。

黄达辉要求,市县两级政协进一步做好做实《条例》颁布前的协商工作,收集来自基层的意见建议,为云浮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建真言、出“金点子”,为加快云浮市全面建设现代生态城市发挥政协应有的作用。

立法要接地气、可执行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如何立法?立法管理对象是谁?执法主体是谁?这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是否太局限?建议扩至城乡生活垃圾管理。” “立法一定要接地气、可执行,必须充分调研、探讨、征询意见。”与会人员围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制建设和运作现状进行交流探讨,畅所欲言,积极为《条例》的制订出台建言献策。

与会人员提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群众环境卫生意识;进一步完善资金保障、工作责任考核、保洁队伍建设、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机制,提高垃圾处理效率和水平;法规的执法主体及权限要明晰;把“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更好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等意见建议。与会人员认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是云浮市全面建设现代生态城市的需要,很有必要通过相关法规去规范和推进。

黄达辉表示,与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很准、很透,尤其是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将“农村”改为“城乡”,符合云浮地处山区的实际。他认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政府不应该包办,要加大引导,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群众主体作用。

市政协副主席温鹏程、阙继兴,县领导梁国华、何炳友、陈锦忠、温均生,簕竹镇、太平镇及县建设、环保部门主要领导参加调研。

精彩观点

市政协副主席温鹏程:

立法要力求周全

“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吹”的时代已经过去,如今正着力新农村建设,然而,环境脏乱现象依然存在。对于生活垃圾的管理势在必行,对于立法,“有好过无” 且要力求周全。循序渐进、凝聚社会共识的立法过程,是一个宣传生活垃圾管理重要性的过程,更是垃圾管理条例有效执行的基础。建议《条例》要结合当地自身实际,分步分阶段实施。

其次,对于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垃圾、建筑垃圾等界定要科学,而且要区分对待、区分管理。例如种笋村民的生产垃圾——竹笋壳,这些属于农业生产垃圾,该如何管理?对于饭店等餐饮单位的垃圾又该如何管理?可否考虑垃圾管理登记制度来实现?一系列问题都要想好、想细,确保《条例》制定后,可操作,可执行。

县政协主席梁国华:

垃圾处理设施布局要科学

如何提升公众参与率,是生活垃圾管理一直面临的问题。在投入经费、考核这些都要抓好,进一步完善资金保障、工作责任考核、保洁队伍建设等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垃圾管理,问题将迎刃而解。

另外,值得探讨的是垃圾处理问题,集中清运出来的垃圾该到哪处理、该如何处理……这些不能“一刀切”,要分区域、分类别,以就近原则处理,这就要求垃圾处理设施布局要科学。

县城乡建设局局长潘耀才:

完善投入机制和评估机制

抓紧建章立制,规范责任主体的行为,促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其次,投入机制与评估机制也要完善。目前,新兴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源于市、县、镇村,这样的投入是否最佳,也需要研究探讨。

生活垃圾处理其实是很高的技术问题,处理得好或不好,则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评估,所以评估机制不能缺失。此外,群众的意识十分关键,要加大宣传提高群众意识,可考虑通过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簕竹镇镇长范宗明:

设定收费标准 促进垃圾处理法治化

对于立法,更倾向于约束、规范村民行为,比如,村民产生垃圾、丢弃垃圾的行为要有个规范。其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政府不可能全包办,要加大引导,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群众主体作用,让群众参与其中。

当前,簕竹镇部分社区已向村民征收垃圾费,这只是社区与村民的约定行为。期望《条例》的出台,为征收垃圾费提供更多法律依据,当然,也要对征收到的垃圾费的使用进行规范与约束,并设定收费标准,促进垃圾处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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