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及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西安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于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西安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由两部分构成: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在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在现行居民目录电价0.4983元/千瓦时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26分,合计为0.5109元/千瓦时。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对公交车和乘用车实行差别化价格;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5元/千瓦时,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40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该标准适用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设施,适用车型以纯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含出租车、私家车等)为主,新增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也按此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
截至2016年1月底,西安共建成充电桩3267个。其中,公共充电桩904个,企事业单位充电桩87个,居民家庭及住宅小区充电桩2276个。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6700辆,居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中游水平。新能源汽车充电收费标准的出台对规范西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