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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将启动“三江”流域生态“双向补偿”

   2016-04-26 中青在线 2640
核心提示:以后治水改善者将被‘奖励’。新办法实行后,不仅将有更严格的污染扣缴赔偿制度,还要求下游县市政府对监测结果优于标准一个级别以

“以后治水改善者将被‘奖励’。新办法实行后,不仅将有更严格的污染扣缴赔偿制度,还要求下游县市政府对监测结果优于标准一个级别以上的监测断面上游县市支付‘生态改善金’。”四川省环保厅核总工程师董晓辉说。4月25日上午,四川省环保厅和财政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开了《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董晓辉介绍,从单向扣缴赔偿转向“双向补偿”是该《办法》的最大亮点,体现“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

根据《办法》,共设置82个监测断面,涉及四川省的岷江、沱江和嘉陵江的干流与重要支流,覆盖19个市(州)和52个扩权试点县(市)。当监测断面的任何一个污染物考核因子的监测结果劣于规定类别时,该断面上游的市县人民政府对下游的市县进行水环境赔偿;而当监测断面所有监测因子的检测结果均优于规定标准至少一个级别时,该断面的下游市县要对上游市县给予水环境改善补偿。

为保证监测断面的设置公平合理,四川省环保厅在对三江流域断面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先后5次召开会议征求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意见,“很多意见都是在会议上当面提出,最终监测断面的设置都有相关地方政府的书面同意函,主要设置在市县交界处。”

董晓辉举例说,如果A市到B市间设置有水质监测断面,A市是下游,B市是上游,规定合格水质类别为三类。如果监测断面结果显示水质劣于三类,那么B市给予A市资金赔偿;如果监测结果显示达到了二类或更优,那么A市为B市提供水环境改善金。

根据四川省环保厅去年10月到12月间所做的模拟监测与测算,这3个月期间,“三江”流域共产生“生态赔偿金”2810.5万元,产生“生态改善金”7533.5万元。

事实上,四川省早在2011年就已开始在岷江、沱江流域内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资金扣缴制度,实行4年来,岷江、沱江流域共扣缴水质超标污染的地方政府资金达20437万元。

据董晓辉介绍,与此前的“两江”水污染扣缴制度相比,这次的《办法》不仅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了嘉陵江流域,还将在“三江”范围内实施更严格的污染扣缴和补偿制度。“从此前的单一污染因子考核改为如今的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多污染因子考核,只要有一个超标就将实行扣缴。同时还将综合考虑不同水域的水量因素,谁的污染总量更大,扣缴补偿金额就更大。”

据四川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甘晓英介绍,根据以往水质监测结果,总磷已经成为岷江、沱江流域的首要污染物。“因此,《办法》在污染物排污收费基数的基础上,还把总磷的扣缴核算基数上浮了200%,氨氮和高锰酸盐的扣缴基数则上浮了100%,比之前的污染惩戒力度更大了。”

水环境“双向补偿”由江苏省于2014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环保NGO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这种‘双向补偿’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下一种生态补偿手段,有助于解决流域治理的难题,尤其有利于改变之前‘上游导致下游污染,但上游自身缺少治理污染积极性’的问题。奖惩并举更加公平,值得国内不断尝试和探索。”

针对补偿的具体实行,该《办法》规定上下游的补偿直接在对应的上下游市县人民政府之间进行横向转移支付。据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总工程师何吉明介绍,环境监测总站将针对“三江”水环境补偿每月监测一次。省环保厅则根据每月监测结果计算当月和累计的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每年由省级财政通过与市、县财政结算的方式实现市、县之间的转移支付。

马军指出,地方政府对于水环境的治理除了生态补偿以外,还应该注重“压力和问责”,“根据已有的地方空气质量补偿的经验来看,对一些地方政府来说,补偿资金的数额可能还不足以激励其治污。而每个地方政府都有治污、保证本地环境质量的责任,应在补偿的同时加强问责,比如及时将每次的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由社会形成一股监督力量,督促地方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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