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近日印发《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涉及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对新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试点范围、主要污染物种类、组织分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根据《细则》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细则》明确,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或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其已建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可通过政府定额出让方式取得初始排污权。
根据《细则》,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均需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