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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磐安县:2018年之前建成光伏电站县级补贴0.2元/度 连补3年

   2016-05-03 磐安县人民政府2900
核心提示:近日,浙江省磐安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光伏应用产业发展,争取到十三五期末:全县光伏发电项

近日,浙江省磐安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光伏应用产业发展,争取到“十三五”期末:全县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50MW以上,其中建设居民光伏2000户以上,容量6MW以上;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10MW以上,农光互补、地面电站25MW以上,增强低碳化、清洁化、可持续的能源供给能力。

磐安县在执行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基础上还出台了以下优惠政策外:

一是对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计划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瓦,最高不超过9000元。对未列入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前建成的自并网发电的,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

二是对低收入农户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县财政给予每户投资额1/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3500元,其余部分投资可享受全额贴息扶贫贷款;对省级部门结对帮扶的扶贫重点村利用集体用房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县两级财政给予投资额1/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7万元,并可给予扶贫小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贴息40%)。对其它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优先获得扶贫小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贴息60%)。

三是实施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限制下,农光互补、地面电站的管理生活用房、升压站等永久性设施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桩基用地和电池组件列阵用地在满足电池组件最低架设高度的条件下,不改变原土地性质,不转为建设用地,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供应方式。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农光互补、地面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和资金拨付。

以下为相关文件全文: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县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精神,促进我县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调整能源结构、节能减排,以分布式光伏应用为重点,通过政府引导和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努力扩大光伏发电应用规模,促进全县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全县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50兆瓦以上,其中建设居民光伏2000户以上,容量6兆瓦以上;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10兆瓦以上,农光互补、地面电站25兆瓦以上,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增强低碳化、清洁化、可持续的能源供给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居民光伏应用和光伏扶贫工程。采取政府补助、企业优惠、农户自筹相结合方式,积极推广下山移民工程、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优质小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利用村级办公楼、大礼堂等集体建筑屋顶,整合各类扶贫资金,大力实施光伏扶贫工程。

(二)因地制宜发展地面电站。按规划引领,计划先行的原则,在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限制下,充分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地、设施农业等空间资源,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前提下推广太阳能、农业、旅游业、科普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新模式,建设农光互补、地面集中光伏电站等光伏电站项目。

(三)积极创建示范园区。鼓励工业企业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为主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大力开展规模化应用示范,对具备稳定用电负荷、连片屋顶资源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省下达节能指标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大力倡导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产生的电力负荷不纳入有序用电计划。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使用范围,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四)大力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医院、学校等现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改造应用。新建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光伏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整体设计和建设,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积极争创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县。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当地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结合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积极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吸引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光伏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以太阳能利用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积极创建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县。

四、扶持政策

在执行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基础上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开展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工作,试点原则上要求集中连片居民50户以上,对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计划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9000元,扶贫重点村优先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对未列入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和资金拨付。

(二)以帮扶低收入农户脱贫为切入点,深入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对原“46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县财政给予每户投资额1/2的补助,补贴最高不超过13500元,其余部分投资可享受全额贴息扶贫贷款;对自有房屋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原“4600元”以下对象,由县扶贫办牵头落实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收益统筹分配给原“46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对省级部门结对帮扶的扶贫重点村利用集体用房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县两级财政给予投资额1/2的补助,补贴最高不超过27万元,并可给予扶贫小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贴息40%)。原“46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和省级部门结对帮扶的扶贫重点村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需经县扶贫办简易立项,不再享受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和0.2元/度(连补3年)的补贴政策。对其它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安装的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全县面上扶持政策的同时,可优先获得扶贫小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贴息60%)。

(三)实施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限制下,农光互补、地面电站的管理生活用房、升压站等永久性设施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桩基用地和电池组件列阵用地在满足电池组件最低架设高度的条件下,不改变原土地性质,不转为建设用地,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供应方式。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农光互补、地面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和资金拨付。

五、主要部门职责

(一)发改局:建立健全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项目审批管理机制,编制下达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和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清洁能源示范县申报争取工作。

(二)农办:负责筹集各类扶贫资金,牵头推进光伏扶贫工程。

(三)经商局:严格落实各工业区块企业节能指标考核,指导推进工业区块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协助指导地面光伏电站标准化项目建设。

(四)财政局:负责筹集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根据供电公司上报的发电数及时划拨补贴资金。

(五)建设局:做好光伏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应用节能改造。

(六)供电公司:负责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包括并网申请受理、资料完整性审核、并网验收调试申请等;负责电网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审批;介入项目前期,配合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的核定;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按时拨付光伏发电补贴资金。

(七)各乡镇、区块平台:负责本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的落实和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县政府成立磐安县清洁能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和项目推进,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及其它日常工作。各乡镇、区块平台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二)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和产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鼓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居民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和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农村光伏应用推广领域。鼓励光伏发电应用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承包(PMC)、屋顶租赁、企业+农户等模式合作开发利用太阳能。开展公共建筑采用建造-运营-移交(BOT)、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PPP)等模式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试点。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常识、光伏应用、光伏扶贫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光伏发电应用常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城乡居民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开展家庭屋顶光伏建设。

七、其他

(一)2015年以前建成并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同等享受0.2元/度(连补3年)的补贴政策。

(二)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工程补助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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