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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信委关于改进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5-03 福建省经信委1960
核心提示:闽经信能源〔2016〕217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闽经信能源〔2016〕217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7〕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号)等规定,为保证发电机组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改进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程序

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发电企业向项目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经信部门审查;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及其他发电项目(含火电、核电、风电、气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发电企业向项目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经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审查。

二、审查材料

并网申请企业需要提交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审批文件和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水电发电项目还需提供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文件。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三、审查内容

审查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并网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水电站的建设是否符合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求;二是项目是否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核准或审批;三是机组接入电网方案是否已经电网公司审查明确。

四、现场核查

审查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并网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确认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具备并网条件后,方可出具审查意见。现场核查由审查部门负责,现场核查意见应在并网审查文件中明确。

由省经信委负责并网审查的部分发电企业委托设区市经信部门现场核查:一是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火力发电项目(不含热电联产项目);二是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企业自备电厂;三是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四是总装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含垃圾发电项目)。设区市经信部门在上报省经信委的初审报告中应明确现场核查意见。

五、其它事项

(一)技改、扩建项目涉及机组容量变更的发电机组,应重新办理经信部门同意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

(二)电网经营企业在未取得经信部门同意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意见前,不得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三)发电企业在取得经信部门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意见后,方可开展机组启动验收工作。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原省经贸委闽经贸能源〔2012〕886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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