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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2016-05-05 |2070
核心提示: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环境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7月1日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将正式实施。至此,苏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环境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7月1日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将正式实施。至此,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了规章的指引,将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昨日,记者专门请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就《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

生活垃圾

实行“四分法”模式

依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规划,并考虑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条件、环境状况、垃圾成分及终端处理技术等因素,将国内外垃圾分类的先进经验与苏州实际相结合,选择了符合苏州地方实际的“四分法”模式。

根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单独收集的被污染的纸类、塑料制品、纺织物和灰土等固体废物。

“其中易腐垃圾是对之前的厨余垃圾的概念进行了丰富和扩充,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工作人员介绍。

亮点二

生活垃圾分类落实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是某个部门的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办法》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中的政府责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及时进行修订。

垃圾投放时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标识进行分类投放。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

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二)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另外,办法还对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教育、农业、商务等各政府职能进行了明确,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责任采用列举式表述,以明晰部门职责划分,防止出现推诿扯皮情况。

亮点三

生活垃圾分类

实施城乡一体化

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也呈现越来越突出的趋势,因此,《办法》的制定体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原则。

《办法》第四条规定覆盖城乡原则,把农村生活垃圾也纳入共同治理体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分别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第二十一条对农村可堆肥垃圾进行了特别规定,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实现生活垃圾减量。”

亮点四

苏州实行

环境补偿制度

和奖励制度

《办法》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

这是我市在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的一项有力创新,能极大地调动各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也能让政府和公众更加清晰地意识到进行垃圾分类、节约资源、环境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办法》将垃圾源头减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农村可堆肥垃圾实行就地资源化利用、实行沤肥还田;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这样从源头上就能够大量避免和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也能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处理难的问题。

《办法》规定为促进办法,旨在通过更多的激励和促进措施来鼓励市民开展垃圾分类,《办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激励促进措施,通过环境补偿、年度减量奖励、政府绿色采购、源头减量等措施来提高市民开展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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