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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志强:企业VOCs减排技术要做到适当超前

   2016-05-09 |1890
核心提示:VOCs来源涉及生产、生活等许多途径,工业固定源、机动车尾气排放源和日常生活源等3个方面。石化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使之

VOCs来源涉及生产、生活等许多途径,工业固定源、机动车尾气排放源和日常生活源等3个方面。石化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使之成为关注的焦点。解放军防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副秘书长栾志强教授在6日中国环博会论坛上说,“之前我们国家对于VOCs的定义有多种说法。之后参照美国、欧盟等的说法给出了较科学的定义。”在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对VOCs排污治理行业的入门最需要关注两个文件,一个是《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另一个则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作为VOCs污染防治的标志性文件,首次将VOCs列为重点控制的四项污染物之一,强调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VOCs防治的动员令和行动纲领,后续的一些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都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的。 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14项涉及VOCs的排放标准已正式发布,另外有18项标准也即将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办法》已正式实施,石化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正式开展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 其中北京的收取标准为20-40元/公斤,上海为10元/公斤,天津为10元/公斤(今年5月1日起征收),江苏、湖南、四川、辽宁也于今年起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为没污染当量4.8元、1.2元、1.2元、1.2元。根据中国环境规划院研究结果,VOCs排放量约在3100万吨,而按照目前的市场收费标准,VOCs的监测及治理市场规模预计将在千亿级别。 栾志强认为,“达到标准排放是企业的基本目标,环保企业需要突出自己的技术特点,技术上要做到适当超前。”目前市场上对于VOCs对处理主要有吸附、吸收、焚烧以及利用其他实验产品处理的方法。 活性炭吸附是一种有效的工业处理手段,吸附可使有机废气净化效率高达90-95%,活性碳吸附饱和后可用热空气脱附再生使活性碳重新投入使用或进行更换。吸收法是用水或溶剂将废气中的污染物质吸收下来的方法,其处理后的吸收液需再以气提、蒸馏等方式将废气派出,一般适用于具有较高浓度且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染气体处理。焚烧法主要利用高温热处理技术将废气氧化裂解成无害物质,处理气量大、效率高、处理速度快,可回收热能。关于VOCs减排途径,栾志强则建议,首先应考虑源头减排,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排放量,减排潜力巨大。对于末端治理VOCs,栾志强认为,相关部门应尽快颁布《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指南》,以帮助排污企业选择治理技术与工艺。 对于印刷企业VOCs治理过程的难点,据抽掉数据显示,42%的抽调企业表示“末端处理装置的选择”是治理的难点,39%的企业选择了“排污量的申报测算”,分别有24%的企业认为“治理体系的建立”和“环境的整改达标”是治理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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