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财企〔2016〕114号
相关企业:
为促进我县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65号)精神和《海盐县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盐财企〔2016〕1号)规定,经审核本次共有14家企业符合补助条件,报经县政府批准,现拨付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屋顶资源提供方财政补助资金815.18万元,资金列专用基金“工业发展资金”支出。
收到通知后请带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和开户银行账号及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地址:武原街道枣园东路100号,联系电话:86121645)办理拨款手续。
附件: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屋顶提供方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