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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监管办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提速扩围”

   2016-05-13 |276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近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启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工作,推动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提速扩围”。

本次监管自5月份开始至10月份结束,分为部署启动、现场抽查、整改落实、总结提高四个阶段进行。通过监管,力争2017年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在2017年实现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

本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改造计划制定情况,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达标排放治理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淘汰机组是否已列入当地政府淘汰关停计划,关停计划执行情况;节能改造机组改造计划制定情况,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二)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完成后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运行情况,CEMS联网及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机组能耗,环保电价执行情况。(三)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是否选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是否低于300克/千瓦时等。

6-7月份,将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视情况采取通报、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确保全省燃煤电厂按期完成升级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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