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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现状及发展空间分析

   2016-05-13 |3140
核心提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资源供给压力、环境污染及生态系统退化问题日益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雾霾等环境污染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资源供给压力、环境污染及生态系统退化问题日益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也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不仅成为社会的共同愿望,也成为我国政府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今年4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吹响了加快绿色化发展的号角。

绿色发展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前提与依托,不仅要求经济增长摆脱对资源使用、碳排放和环境破坏的过渡依赖,还要通过创造新的绿色产品市场、绿色技术、绿色投资,以改变消费和环保行为来促进经济增长。作为经济活动的血脉和资源配置的中枢,金融可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分布,对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支撑与促进作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表现为资金流导向实物流,货币资金运动导向物质资源运动。通过发展绿色金融来引导社会资金从污染性行业逐步退出,更多地投向绿色、环保的行业,其他物质资源(包括土地、劳力)也将随之优化配置。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保、节能、低碳作为投融资决策的考虑依据,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来推动经济社会和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从当前国际金融界实践来看,“绿色金融”涵盖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有利于环保的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类金融产品如“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大都采纳赤道原则的标准。

赤道原则制定于2003年6月,是由花旗集团、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等国际性银行机构共同制定的一套非强制、自愿性准则,以保证金融机构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环境问题。另一是利用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工具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表现为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

1、针对环保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状况

自2007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现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相继出台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就发展现状看,绿色保险与绿色证券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绿色金融仍是以信贷为主,直接融资比重小。

(1)绿色信贷快速发展。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被称为“绿色信贷”政策。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积极呼吁和倡导下,我国银行业大力推进了绿色信贷业务,相继制定实施了“环保一票否决制”、“节能减排专项贷款”、“清洁发展机制顾问业务”、“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排污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2013年11月4日在全国银行业化解产能过剩暨践行绿色信贷会议上,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银行等29家参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了绿色信贷共同承诺。截至2013年底,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5.2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余额的8.7%。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正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全球第63家、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12年成立了专营绿色金融业务的总行一级的可持续金融部。

(2)绿色证券潜力巨大。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绿色信贷是最主要的绿色融资模式,而绿色证券则是最有潜力的绿色融资模式。我国目前仍没有权威的绿色债券数据统计,专门的绿色债券也很少。2014年5月8日,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据发行,这是国内第一单绿色债券。

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即“绿色证券指导意见”。股票市场对首次公开上市企业的环保要求在增加,作为新型支柱产业,绿色上市公司也在快速崛起。截至2014年8月,A股市场共有147家绿色产业上市公司,其中在沪市主板上市的绿色产业公司共有40家,其余107家公司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

(3)绿色保险刚刚起步。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13年1月,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指导15个试点省份在涉及重金属企业、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首次提出了“强制”概念,但该文件现阶段仍属于“指导意见”。

目前已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保险企业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2014年,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5000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医药、印染等行业。

2、针对温室气体减排的碳市场和碳金融发展状况

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中提出了“碳交易”的概念。“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指在一个特定管辖区域内,允许获得碳排放配额的排放主体将其剩余的指标拿到市场上买卖,确保区域实际排放量不超过限定排放总量的一种减排措施。从事这种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被称为“碳(交易)市场”。

碳金融是伴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及碳交易市场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银行贷款、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狭义的碳金融则特指以碳排放权期货和期权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广义的碳金融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存在重复和交叉。因而,这里讨论的碳金融是狭义的概念。

(1)碳市场快速发展。由于我国作为《京都议定书》非附件I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项目开发。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履约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情况决定了我国碳市场发展历程以2012年为界,分为两个主要发展阶段:一是2012年以前的CDM阶段,二是2012年以后,试点碳交易所,建立国内碳交易配额交易型市场阶段。

2008年之前,我国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交易所。2008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成立碳交易所,此后两个月内,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随后,国内多个省市设立了环境交易所。在我国碳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主要以环境权益交易所为交易平台。

由于我国没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碳市场交易主要局限于节能减排技术交易和基于CDM项目的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整体规模不大。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国内的碳交易市场机制来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提出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此,我国碳市场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2014年9月发改委发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将继续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全国碳交易市场运行以后,将在确保流通的碳单位同质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有7个碳交易试点,实现全国市场与7个碳交易市场的兼容。

目前,7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都明确了交易范围,设定了控制碳排放的目标,建立了碳排放的核查体系,也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平台,并开展了相关能力建设,试点进展顺利。截至2015年3月31日,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累计成交量约200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近13亿元。

(2)碳金融破冰。随着碳市场发育壮大,我国碳金融也开始起步。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称,“将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广东自贸区有望设立国内第一家碳期货交易所。今年6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签署了国内首笔碳排放权场外掉期合约,交易量为1万吨。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空间广阔

1、未来绿色投资资金需求巨大

一是绿色发展对资金需求巨大。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测算,2012年我国绿色投资的规模大约是1.64万亿人民币,占GDP的比重是3.16%,2015-2020年中国绿色发展所需要的绿色投资大约是每年2.9万亿元人民币。在全部绿色投资中,扣除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及企业自筹资金后,需依靠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来筹措的资金缺口每年在大概2万亿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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