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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水十条”发布 明确四个阶段目标

   2016-05-19 中国环境报 2330
核心提示:浙江省再添治水利器。《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浙江‘水十条’)近日正式发布,明确提出了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

浙江省再添治水“利器”。《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浙江‘水十条’”)近日正式发布,明确提出了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目标指标。

明确四个阶段目标

记者从浙江省环保厅了解到,浙江“水十条”明确了远、中、近期治水4个阶段目标:到2017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标责任书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到70%;杭州市、宁波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劣Ⅴ类水质断面;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嘉兴市有所改善,其余设区市稳定达标);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目标责任书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八大水系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设区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90.9%(建成千岛湖引水工程后,达标率100%)。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为实现以上目标,浙江“水十条”确定了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等9个方面重点任务。

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最严标准

浙江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水十条”对工业集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和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深度处理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根据计划,2016年底前,全省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今年6月底前,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2017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执行一级A标准。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力争在2017年底,全省新增城镇污水管网3000公里以上,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并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95%以上。

对群众关注的饮用水水质问题,浙江“水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

明确责任严肃追责

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上,浙江力争在2017年实现以下目标:全省完成21278个建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新增受益农户448万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浙江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立死猪保险联动机制和集中处理机制。

除了控制污染,浙江将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44.4亿立方米以内。

记者在浙江“水十条”中还发现,为强化治水责任,浙江首次在公开文件中明确了牵头或者负责的责任单位。如84项举措后都用括号加注明确了牵头或者负责的责任单位,除了省环保厅,其中还涉及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多个单位。

浙江省政府将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造成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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