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中国节能网

新能源企业准入规则或迎十大变化 硬指标大幅增多

   2016-05-24 第一电动网 3000
核心提示:[摘要] 修订意见稿对比之前的准入规则主要有十大变化,涉及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新规则要求更加严格

[摘要] 修订意见稿对比之前的准入规则主要有十大变化,涉及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新规则要求更加严格具体。

近日,记者获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针对2009年发布的工信部44号文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作出的修订。据了解,准入修订已在业内征集过多次意见,几经调整修改。第一电动网获得的这版最新修订稿与上一稿的版本相比仅有小幅调整,有知情人士介绍,该征求意见稿已经接近最终发布版本。

第一电动网发现,在企业准入方面,修订意见稿对比之前的准入规则主要有十大变化,涉及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新规则要求更加严格具体。

1、明确新能源汽车定义,采用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范畴。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2、新增对电池的要求,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延伸要求》。相关条件与2015年3月工信部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中的要求一致。

这意味着,申报新能源准入的整车企业必须选装符合2015年发布的电池国家标准的电池,其电池供应商需获得《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准入。

3、提高对企业生产能力和条件的要求,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新能源汽车可与其他汽车产品共线生产。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4、 设计开发能力要求更加具体严格。规定企业掌握新能源汽车开发和制造的技术包括: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电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等。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等。具备必要的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其他自行设计开发的系统和总成的开发工具、软件及设备,能够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至少应包括整车(包括底盘/车架、车身/驾驶室/内外饰、专用装置等)和整车控制系统功能和性能开发、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其他新能源专用汽车企业不要求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能力)、绘图、整车及系统仿真、电路板设计及电路仿真、通讯和数据交换系统开发、控制策略建模、自动代码生成、调试、标定、编译、写入、控制器软/硬件测试等工作。

新规则在审查工作中更加明确方向,企业在准备阶段会更清楚准备什么条件。劣势是对于企业多了许多硬性指标,少了诸多可选择性。

5、试制及测试能力要求变严格,企业应具备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并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企业应具备与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包括整车、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等。对此,企业必须要具备各种类型、各相关系统的测试能力,需加大投入。

6、新增车企对整车属性建立数据库的要求,并且对数据库内容也有具体规定,包括:(1)申报车型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原材料性能数据;(2)基础车型或类似产品的设计平台基础数据、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等;(3)申报车型的整车和底盘、整车控制系统、其他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对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的结果;其他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总成、部件的接口、通讯、外廓尺寸和安装尺寸、功能和性能要求;(4)竞争车型的数据。

7、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方面,重视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8、新增建立技术文件体系的要求,包括销售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9、新增电池回收的要求,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0、改装类企业生产新能源汽车门槛变严格,必须获得整车企业授权。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授权生产的产品仅限于新能源客车和载货类汽车。

 
举报收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新闻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我们宗旨  |  我们使命  |  我们愿景  |  组织机构  |  专家机构  |  机构分布  |  领导机构  |  管理团队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京ICP备0502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