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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台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景观照明不得扰民

   2016-05-24 扬子晚报3130
核心提示:每一盏路灯身上都应该标示报修电话,立法听证会上这一市民意见被写入了《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修改稿。南京市政府法制办2

每一盏路灯身上都应该标示报修电话,立法听证会上这一市民意见被写入了《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修改稿。南京市政府法制办23日公布的这份《办法》规定,路灯的亮灯率达到99%。

城市照明不得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绚烂的霓虹灯点亮了城市夜景,但一味贪大求亮也带来了光污染扰民的问题。在听证会上,多数听证参加人指出景观照明应当适度建设,适度开启,避免浪费纳税人的钱;要考虑毗邻住户的正常生活,不能造成光污染。应当控制大型射灯使用,避免破坏城市夜景整体景观。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认为,这些建议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采纳。为此,《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导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等日常生产生活;(二)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结构安全;(三)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四)采用符合建筑物特点的照明方法和方式,达到最佳景观照明效果;(五)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景观照明设置,应当体现山水环境特色,重点突出亭、台、楼、榭、阁、塔等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重点加强保护并体现名胜古迹风貌。

路灯上应标示报修电话和责任人

如果路灯坏了,怎么样及时报修?在听证会上,市民提出在路灯设施上标注报修电话、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考核。

南京市政府法制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在照明设施的指定区域标注报修电话和责任人;(二)保持设施正常运行,亮灯率达到99%。

据了解,《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修改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邀请市民和各界人士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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