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6〕13号
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改变我市大气污染现状,有效控制雾霾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达到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完成蓝天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力争全年大气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68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105微克/立方米。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能源结构调整,实施煤炭总量控制。
1.全面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制定并印发《沈阳市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燃煤热源和其他高耗煤项目,2016年全市燃煤总量同比削减100万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提高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能力。加大天然气引进和利用力度,加快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调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燃气保障能力,实施煤改气项目优惠气价政策,适时开展天然气供气改革试点。扩大电网覆盖范围,加强供电能力建设,满足煤改电项目需求。协调国家和省级部门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沈阳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逐年提高我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制定并印发《沈阳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2016-2017年)》。加强科技研发,大力推广太阳能、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加快生物质发电及供热应用,逐步实现产业化和市场规模化,使我市的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同比增长3%以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快燃煤锅炉拆除替代,加强锅炉能效管理。
1.2016年内完成建成区内10吨/小时(或7MW)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非建成区具备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联网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对10吨/小时(或7MW)以上具备联网或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加大力度推动实施联网、替代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沈阳燃气集团配合)
2.三环内所有工地、货场、公园、市场、门卫室等场所严禁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小站炉和大灶用于生活和采暖。(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配合)
3.编制《沈阳市工业燃煤锅炉能耗限额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能达到能效限额要求的工业燃煤锅炉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完成更新改造或淘汰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4.加强锅炉能效监管,依法组织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未达到定型能效指标要求的锅炉不得销售;新装锅炉能效状况未达标前,不予核发锅炉使用证。(市质监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三)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
1.淘汰全部黄标车辆。取消全部注册营运黄标车营运资质。(市交通局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我市全部黄标车辆的淘汰工作,全年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局配合)
2.2016年起,新上线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市交通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3.制定并印发《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局、市建委、市公安局配合)
4.完成四环内绿标区的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绿标区内黄标车辆的监管查处力度。全面完成绿标区监控能力建设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限行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5.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满足全市燃气汽车使用需求。(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6.按照全省国V标准汽柴油替代升级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制定并印发《沈阳市国V标准汽柴油替代升级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汽柴油替代升级工作。加强油品流通领域监管和保障,严禁不合格油品上市销售。(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7.全面完成我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对于未进行油气回收改造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取消经营资质。(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严格管控扬尘污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1.加强建筑工地、征收工地、市政工地等扬尘防治措施管理,全面落实《沈阳市建筑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对各类施工现场防尘抑尘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限期实施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纳入建设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执法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利用现代化监控手段,防控建筑扬尘污染。建立视频监控平台,全面完成重点施工工地扬尘监控系统建设。(市建委负责,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控。全面实现精品街路及一、二级街路湿式吸扫率达到80%的目标。加快覆盖城市裸露地面,制定二环内裸露地面的软、硬和绿化覆盖计划。(市城管局负责,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加强对全市易扬尘物料堆的监管,对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未落实防尘措施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运输粉尘物质的监管,对未采取封闭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示。(市执法局负责,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2016年底前,全市有条件的燃煤供暖单位完成封闭式煤场的建设。(市房产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6.对我市三环内露天货场实施搬迁,2016年底前不能实现搬迁改造的,要制定扬尘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五)全面治理工业污染,落实达标排放。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市环保局负责)
2.推进我市在用燃煤锅炉的高效除尘脱硫升级改造,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整治重污染企业。制定并印发《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治理改造方案》,确保达标排放。(铁西区政府负责)
4.2016年底前,所有市、区两级殡仪馆火化机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各级殡仪馆、墓园、寝园祭祀焚烧炉必须安装烟气集中收集系统和高效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全方位治理雾霾。
1.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16年9月1日前,完成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建设。12月1日前,实现全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细化落实责任,明确综合利用项目清单和各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秸秆综合利用清单,并向社会公示,落实补贴政策。(市农经委负责,各区、县(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在全市范围内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执法局配合)
2.加强燃煤企业和供暖企业的煤质管理。开展煤质检查,送检率达到100%,对使用不符合政府煤质要求的企业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市质监局、市房产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消除棚户区低空面源污染。2016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三环内现有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推进城乡结合部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提高集中供热覆盖率。(市房产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整治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取缔露天烧烤。建成区内高油烟排放餐饮企业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市环保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在全市范围内,整治、取缔露天烧烤。(市执法局负责,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加强防沙造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阻风沙源逐年扩张的发展势头。至2016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1.4%。(市林业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6.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规定,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七)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保证工作任务完成。
1.编制并印发《沈阳市淘汰和改造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供热工程费的收取。提高并网补贴费用,合理制定赔偿性补贴标准。允许小型供热锅炉房经营者采取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大热源经营,解决经营性补偿问题。接纳热源须无条件接收并网项目。制定全市10吨/小时(或7MW)及以下燃煤锅炉热源替代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房产局负责,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制定并印发《沈阳市燃煤锅炉房用地管理办法》。符合规划并经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经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原锅炉房用地改变用途。(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制定并印发《沈阳市电能替代实施方案》,协调国家和省级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强配电网建设,制定电力增容鼓励政策和补贴政策,保障煤改电项目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沈阳供电公司配合)
4.制定并印发煤改气项目优惠气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沈阳燃气集团、市环保局配合)。制定并印发煤改气项目燃气管网铺设优惠政策。(沈阳燃气集团负责)。制定并印发煤改气项目道路挖掘施工审批简化及资金优惠政策,推动煤改气及拆小并大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5.制定并印发《沈阳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办法》。(市公安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制定并印发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市交通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6.制定并印发《沈阳市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强制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工作方案》。(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7.制定并印发各区、县(市)街路湿式吸扫工作方案,测算各区、县(市)一、二级街路面积,配备清扫机械、车辆,确定管控目标。(市城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8.完成并发布秸秆收储、运输、利用补贴政策。(市农经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9.制定并印发《沈阳市关于加强餐饮油烟整治的通知》。(市环保局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10.保障抗霾攻坚行动相关改造项目所需资金的落实。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环保投入力度,推进抗霾攻坚项目实施。落实国家绿色采购办法,督促各级政府不得采购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市财政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八)加强能力建设,打造智慧环保。
1.加强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2016年底前,20吨/小时(14MW)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全部实现在线自动监控。(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加强大气预测预警和污染物来源解析能力建设,推进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购置飞行质谱仪等先进设备,2016年完成我市大气主要污染物源解析及主要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加强遥感监测能力建设。购置2台道路移动遥感监测车,开展道路遥感监测工作,实现对尾气超标机动车动态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
(九)完善应急响应体系,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1.进一步完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市环保局负责)
2.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的制定,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的制定,明确各级预警条件下,预警信息的传达和响应措施的落实要求。建立应急响应督察督办制度,将应急响应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之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3.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明确各项停产限产、减排措施的具体落实操作程序,明确责任人分工,建立责任追究考核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各区、县(市)要对本区域抗霾攻坚工作全面负责,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政府全面负责、环保统一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职”的抗霾工作新格局,共同打好全市抗霾攻坚战。
(二)强化管理调度。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实施“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各单位抗霾工作动态,市政府主要领导每月主持召开抗霾专项调度会,通报全市抗霾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调度各项抗霾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三)细化审计考核。市政府督考办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和市审计局对各区、县(市)以及有关部门抗霾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之中,加大绩效考核环保比重,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开展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对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抗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环境保护政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同承担治霾职责的各单位签订《2016年度抗霾攻坚目标责任状》,对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未完成抗霾工作目标责任状、因决策不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擅自截留挤占环保专项资金、干扰环境执法等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加大资金投入。抗霾攻坚任务艰巨,在加大政府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还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的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融资渠道,采取多种合作运营模式,推进治理项目建设。企业要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大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治理改造任务,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稳定运行,实现持续达标排放。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抗霾攻坚行动的宣传,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热点诉求;各级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宣传正面导向,形成良性互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