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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

   2016-05-26 |2500
核心提示: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全面推进我市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关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关要求,以大气质量持续好转,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为目标,以“控煤、治污、管车、降尘”为抓手,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5年分别下降3%、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5%。

三、重点任务

我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主要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共计34项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继续依法开展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结合“去产能”有关要求,加大煤炭、钢铁等特困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力度。按照国家、省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3. 开展县市区主城区内钢铁、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工作,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退城进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且暂未纳入搬迁改造计划的重污染企业,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厂区及周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工作方案,限期解决固定源排放以及物料运输扬尘污染等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继续推进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工作。(市发改委)

(二)清洁生产。

5.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70%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6.严格项目准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市发改委)

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原煤入洗率稳定保持在70%以上。(市煤炭局)

7.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要依法依规经营,确保油品质量。(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

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年度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加油站、储油库,不予进行成品油经营许可年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积极开展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升级准备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8.进一步加强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污染控制,在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力度,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市环保局)

9.继续对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覆盖达不到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冬季采暖燃煤,实施洁净焦、清洁煤、环保型燃煤炉以及电厂、钢铁、焦化等企业余热利用、替换工作,减少原煤散烧。(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积极建立优质煤炭供应点,完善质量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将优质煤炭供应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居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环保局)

10.加快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工程进度,加大电力供应和燃气管网建设,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尤其是污染较重的重点地区改用电、天然气、地热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1.落实《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山西大唐国际临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机组、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山西兆光发电厂3#、4#机组、漳泽电力侯马热电分公司1#、2#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2.火电、钢铁、焦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安装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实现联网,并确保稳定运行。开展全市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标改造效果专项检查。霍州市化学工业有限公司55吨∕小时锅炉实施脱硫脱硝治理,于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山西安泽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3台75吨∕小时锅炉实施脱硫脱硝治理投入调试运行,于2016年8月底检测验收。(各县市区人民县政府,市环保局)

13.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95%以上的工业企业堆场达到《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要求。(市环保局)

14.在常规污染物防控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摸底调查,摸清全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完成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下达的年度治理任务。确保已建成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5.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三级企业达到5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达到70%。(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 侯马市、霍州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5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9.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全市范围内所有黄标车全部淘汰。(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20. 2016年6月底完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实现联网运行。(市环保局)

21.依规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发标率达到80%以上。(市环保局)

逐步建立和完善环保、公安部门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

22.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23.全市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7.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达到50%建筑节能标准,且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26. 按政策规定,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大气环境管理。

27.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工作的各项任务。(市环保局)

28.推进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环保局)

29.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在联动执法、信息共享、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应急联动工作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市环保局)

30.市级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稳定运行;市政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实际预警天数占监测符合启动预案总天数的比例至少达到60%以上;按照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1.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不含国家直管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市环保局)

32.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市农委、市发改委)。

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火点数同比上年下降30%。(市环保局)

33.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及污染源监测信息。(市环保局)

34.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逐月调度动态更新。(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组织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进一步强化各司其职、联动配合的工作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根据2016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订本县市区的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部门以及任务清单,5月底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三)加强科研支撑。

充分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技术单位,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臭氧污染以及原煤散烧污染等问题,开展清单调查、防治技术及控制政策研究等;针对扬尘污染的突出短板,强化管理手段创新研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相关研究。

(四)加大资金投入与引导。

各县(市、区)地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在中央及省级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基础上,争取资金,加大投入,支持清洁能源改造、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和建设,尤其对重点行业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要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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