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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2016-06-24 |3160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工信(发改、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重点用能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工信部《2016年工业节能监

各县(市)区工信(发改、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重点用能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工信部《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计划》(工信部节函〔2016〕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350号)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宁夏工业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宁节能资源办发〔2016〕4号)精神,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方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全市节能约束性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工业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点工作

(一)开展国家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对照国家已发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自治区新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重点监察铁合金、合成氨、水泥、多晶硅、电解铝等重点用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对超过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自治区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企业不再享受电价补贴、大用户直购电等优惠政策。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国家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同时将该企业列入淘汰名单。

(二)开展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对工业企业淘汰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前四批)和其他相关淘汰产品(设备)目录,开展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按年度完成淘汰低效电机。

(三)对未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源数据统计分析、能耗对标达标等方面。

(四)其他专项监察。对能耗数据统计有误、能耗指标异常、数据不真实的企业,对未按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企业开展专项监察。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协调,精心安排部署。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积极适应节能监察工作新特点、新要求,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和工作责任,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业节能监察计划任务。银川市节能监察中心将对各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节能监察能力体系建设。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强化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已经成立节能监察机构的县区要明确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编制,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和硬件设施,做到监察能力全覆盖。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节能监察工作经费。

(三)做好监察落实。银川市节能监察中心统一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总结推广、对外交流。县级节能监察单位以日常监察为重心,配合自治区、银川市搞好节能监察工作。

(四)科学有效运用监察结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建立健全节能监察定期通报制度、公示制度,公开节能监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

(五)严明工作纪律。在开展监察工作过程中,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规范书面监察、现场监察行为,树立节能监察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六)及时报告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我局(节能监察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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