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6年7月8日在沈阳召开。协会的近四十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出席了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协会理事长姜风女士主持。
理事会
为规范会员企业竞争行为,保障家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公平竞争、相互尊重、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协会主持制定了《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公平竞争行业自律公约》(见附件),经过多次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公开讨论修改,在本次常务理事上全体表决通过。
本次常务理事会上,海尔集团轮值总裁兼董事局副主席周云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金亮、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友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志刚、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总经理朱金松等常务理事围绕中国家电产业的国际化进程、家电销售模式与渠道模式的变革创新进行了重点发言,与会代表就以上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
协会还邀请发改委、工信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相关领导到会,听取各常务理事的意见。
附件: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公平竞争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企业竞争行为,保障家电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公平竞争、相互尊重、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我国家电行业自律机制,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会员,经批准成为本协会会员的企业都有义务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家电行业自律的基本要求是“守法、公平、诚信、友善”。
第四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员应从维护行业及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声誉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常务理事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家电行业有关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 建立和发扬优良的企业文化,积极推动企业及行业形象建设,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摒弃只为追逐利益的企业价值观,加强内部管理,约束企业员工,建设良性健康的发展理念。
第八条 倡导建立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链。
第九条 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售后服务,科学客观地提供商品信息,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 杜绝在产品推广和宣传中发布虚假信息、夸大产品功用和过度承诺,欺瞒消费者;
(3) 不误导消费者,科学、客观、诚实地宣传产品、技术、企业情况,不夸大事实,不以偏概全,坚决反对伪科学;
(4)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准确真实地标注产品能效信息、容积、容量等关键技术参数。
第十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 提倡以友善的理念和行为对待同行,在宣传口径、经营活动、企业文化中应尊重同行,理解同行;
(2) 提倡价值竞争和技术创新,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障行业的持续发展;
(3) 不得恶意贬低同行企业,不得恶意攻击同行的产品和技术,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反对利用各种方式和媒介恶意传播同行的负面新闻;
(4) 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机密;
(5) 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扰乱其他企业人才队伍;
(6) 禁止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7) 不得在国际市场上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产品,损害中国家电产品的国际形象。
(8) 杜绝其他危害家电行业整体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际市场上维护中国家电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第十二条 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探讨我国家电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家电行业的建设、发展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企业和行业的监督和批评。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五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监督自律公约的实施,协会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应引导会员企业遵守本公约。对于行业竞争中出现的纠纷,积极协调,化解矛盾。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违反本公约时,任何会员均可以向秘书处投诉。秘书处调查核实,报常务理事会讨论,根据违反公约的严重程度,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和除名等处罚。
第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公约的会员企业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 在执行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秘书处或10名以上会员提议,可以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第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