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出台办法,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办法,一般公共建筑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超过15%(含)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进行补助。
办法规定,示范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应对建筑用能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电、照明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可再能源应用、围护结构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改造后的综合节能率,一般建筑要求大于15%,大型建筑(改造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要求大于20%。
示范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申报单位需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根据建筑能源审计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核定补助。
一般公共建筑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超过15%(含)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进行补助。大型公共建筑综合节能率超过节能率20%(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进行补助;超过节能率25%(含)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进行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改造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市南、市北、李沧区节能改造项目剩余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安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其他区(市)节能改造项目的剩余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安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