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昨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水环境保护压力的日益加大,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防治思路、制度设计、责权规定、手段措施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常态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会议认为,修订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注重继承、勇于创新、加强协调、合理可行的原则,重点针对当前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修订。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夯实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基础、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建立从源头到龙头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等方面,为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按程序上报。
据《中国环境报》此前报道,本次修订有多个值得关注的亮点:
1、环评、检测机构与排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防止环评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修订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环评、监测相关机构的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水环境监测设备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表示,这也是以前《水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的。假如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或者环评中弄虚作假的话,将会与排污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将有助于防止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2 、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
这是这次修订草案中新增加的。草案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因为现在有毒有害的污水或废水是禁止排放的,或者采取一定治理措施、达到标准才能排放。到底哪些属于有毒有害的水污染物?往往执法时大家都搞不清楚。因此,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后,就比较容易执行。排污者、执法者都很清楚,也有利于以后的守法和执法。”王灿发说。
3、扩增水体保护内容
一些章节名称和内容进行了调整。比如,把原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改成了“重要功能水体保护”,更加简洁,也更加适合水体保护的需要;把原法“水污染事故处置”改为“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扩大了内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