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场秋雨一场寒”,一场降雨过后,潍坊气温骤降,提醒着人们:供暖季快要到了。近期,潍坊2016年的供暖缴费工作也已启动,供暖价格依旧按23元/平方米计算。
9月30日,潍坊市市政局起草了《潍坊市供热办法》,公布了供热用热双方的各项政策!
以下情况应该供热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下列比例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1建筑节能50%以上,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40%以上的;
2 建筑节能50%以下,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50%以上的。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供、用热双方可以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收费标准等协商后确定是否供热。
潍坊供暖期为每年的11月14日12时至次年的3月15日12时。根据气象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
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确定试压时间,并在试压七日前通知用户。
充水试压和供热期间,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异常情况的,用户应当及时维修,也可以委托供热企业维修。相关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五日前启动全系统低温运行,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消除故障,于采暖期开始之时实现达标供热。
以下情况供暖费全额退还
采暖期内,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且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企业应当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测量供热温度,应当正常关闭门窗二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并向用户出具标明测温时间和测温结果的书面凭证。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 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的,退还热费的20%;
2 (二)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高于14℃(含)的,退还热费的50%;
3(三)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4℃的,退还全额热费。
实行分户热计量收费的,应当退还不达标天数的基本热费。不达标天数从测温不达标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