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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如何签订合同才能有效节税

   2016-12-02 齐精智830
核心提示: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但在营改增试点全面后,并非所有企业的税负均实际减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但在营改增试点全面后,并非所有企业的税负均实际减轻。

本文将从企业签订合同阶段,运用法律手段分析如何确保企业最大限度享受到营改增的税收优惠。

1、选择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得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用于抵扣;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只能列入成本。

2、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根据税收和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其中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凡是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税属于价外税,比如增值税。

价内税(营业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

齐精智律师特别提示:虽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在合同条款中列明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有利于减少纠纷。

3、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同相对方时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但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方需要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你自己不能开具,那么你就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这时作为对方是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但是你自己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仅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缴税。

4、纳税人有兼营行为时应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齐精智律师特别提示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5、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1、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拒付货款。合同相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不履行该义务的,相对方不能行使所谓的抗辩权。

2、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应如何评价?

齐精智律师特别提示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虽不能形成拒付货款,但鉴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虽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应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即在判决书主文中表述为“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6、自然人除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外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够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但可以按规定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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