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办法出台及即将实施,国家发改委不能一放了之,应真正当好节能项目再监管“守护神”,聚精会神地把监管重点放在防止高耗能项目复活上,这样才不枉费此次改革用心,更不负于党中央殷切重托和全国人民的期待。
12月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该《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将废止。
该节能审查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取消发改委节能评估和审查,将其权力交要地方政府负责,发改委从具体事务性审查向超脱式宏观监管方向转变,主要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节能审查标准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促进实现国家和地方能耗“双控”目标的实现。
应该肯定的是,发改委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既是推动发改委自身改革的需要,更是顺应经济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可减轻被戏称为“小国务院”的发改委工作负担,使其能摆脱事务性工作的纠缠和拖累,集中精力专事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项目宏观层面的监管。
另一方面,可大大缩短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项目审查时间,极大地提高行政审查效率,降低审报成本,使地方企业有更多精力用于生产经营,也可使地方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项目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增强地方政府驾驭经济的能力。
再一方面,可增强固定资产节能项目审查的廉洁性,树立审查新风,彻底转变过去“跑部钱进”的腐败风气,也能有效遏制发改委相关审查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避免使发改委一些人员权力过而陷入新的“腐败”漩涡。
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节能审查办法改革亦有其弊端,因为审查权力下放地方政府,尽管发改委制订了相关审查标准,发改委也会对地方政府审查项目进行再监督,但面对全国庞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项目,发改委也会力不从心,即便督查也是抽样方式的跑马观花,难以深入实际发现真正的问题;而地方政府也会因为审查权力出现乱作为,将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给予审查过关或审查流于形式;尤其审查机构无法摆脱地方政府领导行政干扰,并且因地缘关系,企业上马项目更容易“打通”审查机构的关节,有可能导致大量高能耗污染项目增加或复活。
且从目前看来,这种可能完全存在,因为各省依然存在GDP的政绩考核,尤其在稳增长压力之下,有国务院督查组的严厉督查怕被中央政府点经济落后之名,会放松对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项目的把关;且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项目往往投资额度大,在当前经济下行局势下,更成为投资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有新动力,地方政府难以控制甚至有可能放任高能耗污染项目的复活;更为槽糕的是,真正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项目按要求审查较严,投入资金较大,且短期内收效较慢,也会促使一些地方政府以节能之名上高能耗污染项目。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各级地方政府还存在GDP的排名,无形中增加了各地政府盲目攀比心里,会不自觉地站在地方本位主义立场上,放松审查标准和要求,将不符合节能要求的项目放马过关;若如此,则会形成相当严重的“羊群效应”,使各地方政府群起效仿,那么中央政府控制不合理能耗的目标就会落空。
显然,节能审查办法出台及即将实施,国家发改委不能一放了之,应真正当好节能项目再监管“守护神”,聚精会神地把监管重点放在防止高耗能项目复活上,这样才不枉费此次改革用心,更不负于党中央殷切重托和全国人民的期待。
从当前看,应在两方面堵死高能耗项目的复活之路:首先,发改委除把好网络线上审查关之外,应采取明察暗访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建立立体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第三方监督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民众、环保公益人士、企业代表为监督员,组建有力的社会监督体系,负责对省内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项目监督;
并提高监督信息透明度,将发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及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建立社会监督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地方政府在节能项目审查上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其中举报属实的相关人员或机构给予奖励。
其次,严格审查程序,建立严格追责机制,构筑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固体系,将各种弄虚作假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具体说,就是对发改委及地方政府负责审查节能项目失误或故意放松审查导致高能耗污染项目上马的相关责任人,除进行严厉行政处罚外,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节能项目审查上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财政奖补及转移支付上予以扣减,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项目审查的高压社会态势,堵塞各种权力寻租腐败案件的发生。此外,中央政府将地方政府节能审查机关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加大其违规违法社会成本,中央政府给予取消其一定期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项目审查权力的处罚。
职务: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