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正式施行。据悉,广西是全国规定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六个省份之一,对广西绿色建筑的发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条例》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措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可获政府奖励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明确了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
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绿色建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条例》还紧扣当前改革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增加“绿色建筑推广”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两章。广西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将空气能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范围。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同时,《条例》规定了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建筑;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开发商卖房应公示房屋能耗指标
对于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技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针对广西部分地区存在的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而在施工阶段包括材料、产品采购过程中随意降低或取消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的问题,《条例》对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及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水平,严格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工作。
既有建筑改造不断深入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是推广建筑节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提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该坚持统筹安排、节能环保等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同步实施。
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开展节能改造;改造前应当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机构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