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是在2010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11号)的基础上,按照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修订。
《办法》指出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办法》强化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的监管。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违法违规信息信用管理;对地方实施节能审查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形成节能审查闭环管理。
下一步,我市将依据《办法》对《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规范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从项目建设的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