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构建了完善的管理监督体系,分领域推进全社会节约用能,注重建立节能市场化机制,为规范河北省节约能源及其管理活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缓解资源压力,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等(减)量替代
强化政府的管理监督作用,能够有效地规范节能活动。《条例》围绕完善政府职责手段、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两个关键点,对节能监督检查、标准制定、数据统计、审查制度等作了系统规定。
同时,针对我省煤炭消费比重大、环保和减排任务重等问题,《条例》规定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等(减)量替代,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查,着力推动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为强化政府管理手段,推进信用市场建设,《条例》还规定建立节能失信不良记录制度,督促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助推节能市场健康发展。
单体建筑面积超两万平方米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用能与节约是节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并落实节能措施有助于推动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等分类施策,全面覆盖能源消费重点领域。
在工业节能方面,《条例》规定各类园区开展节能和循环化改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在建筑节能方面,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重点用能单位方面,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控制目标责任制,完善能源管理体系,从而实现以制度创新推动节能降耗。
逐步建立健全用能权用煤权核定和交易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的驱动作用,是推动用能单位和个人节约能源的内在动力。《条例》结合我省节能市场化机制的有益探索,明确规定推行用能权、用煤权等交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用能权、用煤权核定和交易机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等,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鼓励企业进行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企业组建节能服务机构,推动规模化经营,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服务,分享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