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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水力度加强 水资源税主要在哪些方面创新?

   2017-05-15 中国节能网820
核心提示:2106年7月1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河北实施,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再度成为焦点。据媒体报道,自2016年7月开征水资源税

2106年7月1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河北实施,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再度成为焦点。据媒体报道,自2016年7月开征水资源税以来,税收收入明显增加,水资源税开征前五个征期,河北全省申报水资源税超过7亿元。与此同时,改革倒逼一些企业减少取用地下水、转变用水方式、采取节水措施的成效初步显现。

有业内专家分析,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从保障水资源安全的战略需要看。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能够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的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方式的转变,特别是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实现河北绿色崛起创造条件。二是从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来看,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有利于理清税费关系,通过清费立税为全国完善资源税制试制度、趟路子。鉴于此,国家层面将对河北的试点经验做出评估总结,水资源税试点将在今年年内扩围,一些地方也已经在积极准备申报。

业内专家指出,水资源税试点应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和产业结构,体制衔接完善的地方有望纳入本轮扩围试点。

什么是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指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出台,于2016年7月1日实行。本次率先试点水资源税,河北省成为试点城市。

水资源税纳税人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水资源税主要在哪些方面创新?

一、规范从量计征方式

按照国家要求,水资源税仍沿用水资源费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依据取用水量确定应缴税额。因此依法核发取水许可证、精准核实取用水量、合理核定取用水计划是非常关键的。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

合理损耗率标准:设区的市(含辛集、定州市)17%,县城及以下15%。

◆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水资源税应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发电量

二、合理设定税额标准

按照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限制特种行业用水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合理确定税额标准。区分不同水源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以及公共管网覆盖情况设定税额标准。同时,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对消除公共利益危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等临时应急取用水,以及家庭生活用水取用少量水这个不征收水资源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回用这方面的水等于是非常规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取用水行业可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其他;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适用税额的确定

据了解,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

1.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取用水的,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

2.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回用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3.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

4.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取用水。

◆超计划取用水税额计算

按水资源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纳税人除了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当年累计的取用水量超过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点五倍征收;

(三)对于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三倍征收。

以特种行业取用水为例,根据现在水资源税标准规定,取用地表水的税额标准是1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要区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及地下水超采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其中:非超采区管网范围外税率为20元/立方米,管网范围内税率为40元/立方米;一般超采区管网范围外税率为30元/立方米,管网范围内税率标准为60元/立方米;严重超采区管网范围外税率标准为40元/立方米,管网范围内税率为80元/立方米。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三、改变征收主体

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主体由水利部门变为地税部门,但所需的大量税源信息仍由水利部门提供。因此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采取"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模式。

按水资源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取得取水许可证并提交年度取水计划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纳税申报。

◆取水许可与年度取用水计划备案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按照核定的实际取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未取得《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下个纳税期办理税款结算。

◆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罚并核定其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按照《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征收税款。

试点成绩:税收收入增加明显 节水效果显著

据有关媒体报道,河北水资源费改税之后,税收收入明显增加。水资源税开征前五个征期,全省共有13325户水资源纳税人,申报水资源税超过7亿元,计税取水量共计7.9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0.87亿元,占申报总额12%,地下水6.33亿元,占申报总额88%。

统计分析显示,水资源税收入与原水资源费收入相比明显上了一个台阶。对比来看,2015年河北水资源费月均收入0.78亿元,改革后水资源税月均收入1.43亿元,比近三年水资源费月均收入增加0.65亿元,增幅为83%。

据了解,实现增收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政策性增收。改革费改税的同时,调高了取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水和高耗水企业的征收标准,增加了收入。二是管理性增收。实施费改税后,税收刚性增强,严格依率计征,增加了税款入库。

与此同时,改革倒逼一些企业减少取用地下水、转变用水方式、采取节水措施的成效初步显现,总体显现出“三倒逼两提升”政策效应,实现了地下水取用量稳中有降的整体局面,形成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多部门共治的管理模式,促进了水资源税征管水平和水资源管理水平的“双提升”。

有专家指出,按照资源税改革的路径规划,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省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据了解到,对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将开展第三方评估,在评估完成之后,将在年内选择合适的地方扩大试点。水资源相对匮乏、产业结构偏重化的地区将是重点推广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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