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固投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
未达节能标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办法》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节能验收内容,凡按照相关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依据各市县(含洋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县新上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