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能源管理(EPC/EMC)模式开展节能服务经营,节能服务公司(EMCo)表面上是作为投资人的角色出场的,这种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融资是主要条件,融资难是主要问题。大部分项目开展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手里没钱,换句话说,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机制能否推行下去关键在于融资的成败。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两个主要特点:一个是经营主体大部分都是缺钱的中小微轻型公司,一个是他们都指望政府的节能奖励,这是什么问题?这说明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靠筹集别人的资金搞自己的项目,一方面要靠政府的财政奖励形成利润,这种情况是这个产业的一种内在的矛盾。其实,大部分项目节能率很高、投资回报率很高、按理说是非常好的投资项目,但是节能服务公司自己并不是实际上的投资人,在项目里没有投资人的定位,所以就一切都玩不转。
节能项目都是很好的投资项目
节能项目里大部分的节能率都在15--30%左右,有不少甚至在50%或者更高,节能效益在甲方的电费(及其他)结算窗口十分明确。节能项目的“现金流”在财务报表上是一种“隐性”的效益,是能耗主体在日常能源费用支出中核减的那部分,减成本表面上好像不算增益,但是实际上却是很好的增益,只不过往往不被认作“正向”的而已。
一般来说,如果节能服务公司自己就是实际上的投资人,拿出充足的自有资金去投资一个节能率在30%左右的节能项目,应该说是非常良好的投资项目,目前国内资本市场非常缺乏这样的好项目。例如路灯项目,一般情况下5年合同期内前2年就能收回成本,后3年都是白赚的,放在其他市场里哪有这样的好项目?至于那些长周期的项目就更加合算了。我们要问一问自己,为什么项目很好却做不起来?
节能服务公司大部分都不是真正的投资人
问题可能出在“投资人”这个定位上,节能服务公司到底算不算投资人?按理说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中,节能服务公司应该是投资人的角色,“分享型模式”要有70%以上的投资份额,但是实际上这些“投资”都不是自有资金,都是融来的,也就是说节能服务公司都是没有投资能力的投资人,实际上就根本不是投资人。正是因为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是缺钱的,必须出去融资,结果资金成本就冲掉了一大块收益,并且往往是很不容易找到钱。
融资这个问题很麻烦,如果说接受节能改造工程投资的能耗业主是一楼,被融资的出资人是二楼,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是一楼半的“夹层”管理人角色,这个二传手实际上是一种“劣后”式的风险承担者,他们必须拿一楼给二楼说事,费尽周折拿到二楼的资金投给一楼,自己却要承担甲方赖账的信用风险,太累了。现在确实也有少数一些银行开展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贷款扶持,尽管他们诚心诚意地想帮助节能服务公司,但是银行毕竟都是“典当行出身”,缺少抵押担保是很麻烦的,这不能怨银行,我们国家的体制就那样,不是说轻易可以突破的,节能服务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周旋实在是效果不大。
进入PPP模式把自己变成真正的投资人
从本质上看,节能服务公司算不算真正的投资人?其实是的,节能服务公司本身就是地地道道的投资人,不管他有没有投资人的定位和地位,他都是实实在在的投资人,因为他投入的主要是技术(设备)和服务类型的资本而非货币资本,他们缺的是财务投资人手里的货币资本,即所谓“真金白银”。
从目前国内开展PPP模式的情况来看,如果节能服务业务采取PPP模式,就可以把节能服务公司转换成投资人的角色。也就是说,节能服务公司找到一两个财务投资人联合作为PPP项目的发起人,几方共同成立一个SPV(特殊目的公司)即PPP项目公司,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一个节能项目就可以干起来了。
请注意,在这个项目里,节能服务公司可不是在“融资”,他们与财务投资人共同作为资本方在一起投资,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可以这样想: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办法就是不融资,就是让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走向PPP模式,具体做法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不是出去找钱,而是拿一个好项目找出钱的合伙人。其实在现实中恐怕有更多的有钱人在寻找好项目,只不过信息不对称而已。
PPP项目公司一般要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政府(财政出资的公司),占小股;一个是社会资本(私人资本或者国企央企),占大股。在节能项目里,这两家都解决不了节能业务问题,必须要加上节能服务公司,组成一个三方公司,其实大家都是投资人的角色:政府投入特许经营权资源,财务投资人投入货币资本,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技术(设备)和管理服务,而财务投资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在这里的定位都是“社会资本”。
这是一个十分理想的结构,只不过目前PPP模式还主要应用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与传统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范围不完全重合。目前阶段,由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走向PPP模式,可以尝试几种初级形式,先考虑满足政府是股东、在特许经营领域搞节能工程、从能源费预算中倒扣节能量收益作为现金流结算等条件,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其他领域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