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发改委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全省各级发改部门管理的在贵州省境内建设的固投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办法》所称的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发改部门提示,建设单位在接受节能审查之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记者了解到,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将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此外,已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工艺技术方案、重点用能设备选型、能效水平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变动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査机关申请变更,并重新进行节能审査。多彩贵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