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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10月1日施行

   2017-08-28 中安在线1760
核心提示:8月24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新建建筑全面

8月24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有关主体在绿色建筑运营、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进行了规定。该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截至目前,我市累计建成节能建筑1.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2000多万平方米,发展绿色建筑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规定,将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重点功能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应达到相应比例。

绿色建筑不能“一建了之”,《条例》规定了有关主体在绿色建筑运营、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绿色建筑的运营方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做好绿色建筑日常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建立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共享;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提前拆除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是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难点,涉及产权主体复杂,需要建设、房产、机关事务管理、教育、体育、卫生等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条例》规定,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既有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调查分析,按照绿色建筑要求编制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进行分类规范,针对大型公共建筑,鼓励其节能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针对其他民用建筑,规定在充分尊重所有权人意愿、征得业主同意后,节能改造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结合诚信社会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条例》本着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开门立法,充分借鉴了先发地区立法经验,并邀请了安徽建筑大学有关专家参与,总结了我市绿色建筑推广工作的经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充分体现合肥特色和改革创新精神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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