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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猖獗的“散乱污”企业 都是环保部的责任吗?

   2017-09-26 中国节能网870
核心提示:2017年4月开始,环保部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并密集通报每日督

2017年4月开始,环保部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并密集通报每日督查结果。

目前,被称作“环境保护史上最大规模行动”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已进行了五个多月。期间,据媒体报道督查组共检查了4万余家企业(单位),揪出2万多家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问题率超5成。

临近入冬,随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出台,大气十条收官年的达标压力不断增大,接下来几个月的“环保督查风暴”只会越刮越猛。但这些屡关停屡不绝的“散乱污”企业都是环保部一家的责任吗?

首先我们要看“散乱污”是怎么产生的?哪些企业算是“散乱污”?

参照《河北省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中对“散乱污”企业的定义,“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

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

“乱”

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

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具体来看,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散乱污”企业主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炒货,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再换成大白话

“散乱污”企业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广泛存在,除了在生产过程中大都存在违法生产、超标排放、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这些企业普遍也没有依法实现进行工商、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行为明确,同时监管难度大。

治理“散乱污”企业的存在,除了环保部门举报,还有以下这些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监督、处罚此类企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安监有责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包括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类“散乱污”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监部门有责任对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第1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77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门的介入,同时将有助于全面摸清各地“散乱污”企业底数,在规范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秩序的同时,促使企业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2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建厂,要有根据

家庭作坊式“散乱污”企业,多存于城乡结合部、乡村等地,规模不大,且厂房常建于自家宅基地上。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宅基地是不得用于建造厂房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如发现有“散乱污”企业违反规定,在宅基地上建造厂房,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服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81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此外,在乡、村规划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如需开展项目建设,应依法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依照许可证规定进行。若发现“散乱污”企业在缺乏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项目建设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可以依照许可证规定开始项目建设。

而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41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65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工商管理部门:无照经营,怎么能行!

对于无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首先可以考虑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缺乏工商手续的“散乱污”企业,不仅带来大量的环境问题,且由于这些作坊式企业无需承担环保成本,生产的产品以不良低价流入市场,还会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给正规守法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从工商管理部门的角度看,为支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也很有必要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监管。

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的一大工业污染源,相比重点污染源企业,“散乱污”企业虽然单个在排放量和排放强度上小很多,但由于数量多、分布广,整体对污染“贡献”也很大。而随着重点污染源治理进度的推进并逐渐得到规范管理,“散乱污”企业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表现得愈发突出。

基于此,向“散乱污”企业宣战,不能只靠环保部一家单打独斗,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也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散乱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负责。通过强化部门合作、联合执法,将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也能更好的从源头上掐断“散乱污”屡禁不止的乱象。来源:绿色和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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