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4日,新疆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新发改能价〔2017〕1429号),核心内容主要是:
1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分为分散式电供暖(含热泵技术供热方式)和集中式电供暖两类。
2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平谷分时电价政策,用电低谷时段为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12小时。
3分散式电供暖电价:平段0.224 元/千瓦时,谷段0.112 元/千瓦时;集中式电供暖电价:平段0.18 元/千瓦时,谷段0.09 元/千瓦时。
新疆电能替代有关政策情况
►2016年7月5日,新疆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提出:
1加快推广以电代煤、以电代柴、以电代气,提高天然气未覆盖的地区居民炊事、取暖电气化水平。
2加快推进电锅炉、电供暖、地源热泵、冷热联供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替代传统燃料加热供暖方式。督促乌鲁木齐和阿勒泰地区第一批和第二批风电清洁供暖示范项目2016年建成投运,实现供暖面积110万平方米;尽快启动第三批风电清洁供暖示范工程建设。
3在风光资源丰富,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新增供热负荷优先安排风电清洁供暖,原则上不再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确保新能源和传统能源协调发展。积极支持在吐鲁番等地开展冷热联供试点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地源热泵工程建设。
4加快推广电动汽车、电轨交通使用,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促进交通电气化。加快推动哈密、吐鲁番、昌吉等地公共交通充电设施建设,并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给予支持。积极开展乌昌电气化轨道交通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2016年11月14日,新疆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提出:
1工业领域:做好新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工作,利用富裕的新能源进行电解制氢等项目的实施,合理分配现有自备电厂排污权,平衡新能源和自备电厂的发电负荷率;将电锅炉(电窑炉)等成熟的电能加热技术,广泛应用于陶瓷、玻璃制造和冶金铸造等工业企业中;在油气管网方面重点对油气输送泵站的天然气驱动改造为电力驱动;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2建筑领域:对新建的居民小区和市政热管网未覆盖地区(或热力管网末端),采用发热电缆、电热膜、碳晶板材料分户电采暖或电锅炉集中供暖模式;对原有小燃煤锅炉集中供暖的居民小区,逐步采用蓄热式电锅炉集中供暖;对已改造为天然气锅炉集中供暖的居民小区,增加电锅炉作补充;对新建的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采用电采暖方式供暖;部分已建成具备改造条件的单位,可逐步改造为采用蓄热式电锅炉集中供暖;加快实施乌鲁木齐达坂城、阿勒泰、塔城弃风供暖试点项目;各地州市积极推进夜景亮化美化照明工程,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动热泵技术项目。
3交通运输和旅游领域:结合乌鲁木齐市地铁、电气化铁路建设交通项目和景区旅游车等项目,做好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供电服务;机场桥载电源替代APU技术推广工作,以电代油,机场新增旅客摆渡公共汽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城市公交汽车、公用事业单位及民用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气、电混合)应用试点;推进旅游景区配套公共设施供暖改造为电采暖模式,推进景区新能源旅游车项目;加快推进各地(州、市)中心城市电动汽车(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在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塔城地区等地开展城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各地(州、市)中心城市电动汽车(公交车)推广应用。
4农业领域推进乡镇公共设施、清真寺、农民新居等电采暖改造。开展农业生产电能替代,推动果蔬热风烘干房、大棚蔬菜电采暖等替代燃煤(柴)设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