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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水资源税收杠杆释放更多“绿色”能量

   2017-12-01 中国节能网780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11月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11月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

河北省已于2016年7月1日起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作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绿色税收,此次水资源税试点扩围,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扩”出怎样的绿色新天地?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三部门相关负责人。

生态意义大于税收收入意义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用一组数据说明了水资源税的“绿色”能量:2016年河北省用水总量较上年降低2.8%,地下水取用水量较上年降低6.6%;全省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使用地表水;部分地区的高尔夫球场、洗车等特种行业月均取用水量较改革前下降30%以上。

“此次试点的9个省份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王建凡说。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说,“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去年这9个省份水资源费收入133亿元,税收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扩大水资源税试点就是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不增加居民正常用水负担

王建凡表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

在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同时,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王建凡说,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比如,在河北水资源税试点过程中,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公司实现工业水源全部改用城市中水,年可节水1460万立方米。

此次试点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倍至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倍至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为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此次扩大试点在总体平移河北试点政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比如明确了不同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类型的征税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等具体征税规定,并确定了差异化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

按季征收普遍实现网上申报

蔡自力表示,此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规定,水资源税可按月征收,也可按季征收,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税务总局指导9个试点省份,拟统一按季征收水资源税。9个试点省份将开发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网上办税。

“此次扩大试点,将实现涉税信息纳税人、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三方共享,既发挥水利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上的专业优势,又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优势,更好地形成征管合力。”蔡自力表示。

围绕扩大试点的系列准备工作已经先行,改革落地“箭在弦上”。今年8月,税务总局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开发水资源税征管模块,目前征管信息系统已经准备就绪。各试点省份也在抓紧拟定细化本地化试点政策和征管办法。目前9个试点省份水利部门已向税务部门移交6.4万户取用水户档案,重点纳税户移交基本完成,税务部门据此建立了水资源税纳税人清册和税源数据库。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郭孟卓说,试点地区水利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已有取水许可台账等工作基础,对现取用水户和取用水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取用水底数,建立详细台账;送交税务部门,作为征税依据;和税务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水利、税务、纳税人共用一个平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水资源税全业务流程的网上办理。

“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一般性的倡导层面,通过利益杠杆来实现行为方式转变是立竿见影的。”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水资源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资源税下面的一个税目,资源税以后还会根据情况变化增加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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