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1日起,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至此,全国征水资源税的省份扩围至10个,总体来说短期没有大影响,长期看有助于高耗水企业降低用水量。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改革试点将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等管理权,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
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自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作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绿色税收,此次水资源税试点扩围,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扩”出怎样的绿色新天地?
这是继去年我国在河北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后,改革试点的首次扩围。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水资源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资源税下面的一个税目,资源税以后还会根据情况变化增加税目。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
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其中,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通过这些手段促进限制超采地下水,促进合理利用地表水,促进积极使用中水等非常规水,最终实现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总目标。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倍至4倍,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倍至3倍;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国家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多种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就是要从根本上破解水资源短缺、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发展瓶颈。
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此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规定,水资源税可按月征收,也可按季征收,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而在河北水资源税试点基础下,此次扩围也明确了不同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类型的征税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等具体征税规定,并确定了差异化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
“水资源税是要通过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和相关减免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财行司司长蔡自力介绍说。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水情。扩大水资源税试点就是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此外,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扩围,其生态意义远大于税收意义,旨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的节水意识和动力,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同时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