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本“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仅仅是两者关系顺序的改变,却突出了环境保护地位的重要性。这样的改变,体现在最新修订后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上。
12月11日,记者从《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比作“增肥”的环保条例,从源头抓防范、严惩处违法行为、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多方面,补充了更完善的保护制度,共有七章九十二条内容。
亮点点击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条例》强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排污企业的监管,细化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大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在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例如,“河长制”被写进《条例》,“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梳理《条例》全文,还有更多“增肥”的内容。诸如,实行环境准入标准和产业负面清单政策,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自然保护区、主要生态用地、自然生态系统等予以保护等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全省环保督察中对水污染治理反映问题较突出的情况,《条例》增加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衔接性规定,加强对污水、污泥处理和雨污分流等管理,推进地下水环境风险管理等。
环境违法者名单要公布
主管部门包庇要被追责
不光是“增肥”,《条例》还具体细化了相关环境保护程序,突出的亮点是对实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尤其是污染监测、污染治理的数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为压实政府监管责任,《条例》细化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有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状况、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环境违法者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等七种情形和一项兜底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增加了两条责任追究条款,其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对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情形的处理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其二是细化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七种情形和兜底规定。
《条例》明确了信用惩戒责任和连带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没有作出的,或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没有公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则撤职或者开除,且其主要负责人当引咎辞职。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六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瘦身”衔接上位法中高考禁噪
个人顶格处罚500元
不过,《条例》也有“瘦身”部分,以实现与上位法的更好衔接。
以噪声污染防治为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将噪声污染防治按照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分类管理。据此,《条例》作了个别修改,删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执法主体和处罚幅度进行修改,明确高考、中考期间对个人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顶格处罚。
依照《条例》,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话省环保厅
正在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规规章
新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即将施行,这份新条例将会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带来哪些影响?
在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罗秀兵看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全省环境保护基础性法规,构建了环境保护的基础机制和框架,所规定内容含盖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也关乎社会各界和普通百姓,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都有较大影响。
围绕贯彻落实《条例》环境保护工作,目前,相关职能部门正在进一步认真对照《条例》,对环境领域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及时进行修改、废除和解释与《条例》不一致的地方,真正做到与《条例》协调衔接。
此外,为严格执法推动《条例》落地落实。明年,省环保厅将牵头推进《条例》在各地不折不扣地落实落地,以开展沱江、岷江、嘉陵江“三江”流域专项执法为契机,用足用够《环境保护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