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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逼企业增强节水意识 因地制宜平稳铺开

   2017-12-18 中国节能网1320
核心提示:从试点情况来看,河北和上述九地的1+9试点正有序推进。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多之后,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

从试点情况来看,河北和上述九地的“1+9”试点正有序推进。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多之后,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和宁夏9个省区市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已经于12月1日正式开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自12月1日起,我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到9省(区、市),分别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

事实上,河北省早已在2016年7月1日就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成效显著。对于此次扩大试点范围,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刘莉莉指出,扩大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范围,并不是为了增加税收,而是由于税收的调节作用可以助推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而推动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最后实现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河北省实施试点以来,2016年用水总量较上年降低2.8%,地下水取用水量较上年降低6.6%;全省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使用地表水;部分地区的高尔夫球场、洗车等特种行业月均取用水量较改革前下降30%以上。

由此可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成果明显,因而,扩大试点范围符合我国的政策布局。在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看来,相较于收费,征税更具有正规性和权威性,也更能引导消费者和企业的资源使用、污染治理行为,因而未来将成为环保领域推进的重点。

扩大改革试点“因地制宜”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其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的1/4,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是全国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此次扩大改革试点以华北地区为主,同时选择试点意愿强、有典型代表性的其他省份。

王建凡表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其他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其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

据了解,北京、天津经济发达且严重缺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全国最高;山东、河南属于南水北调受水区,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需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较高;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是矿业大省,采矿排水占全省(区)取用水量比重大,对采矿排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金额大;四川水资源丰沛,水力发电项目多,水力发电取用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对水力发电取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金额大。

针对9个省份的情况和特点,《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同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类型的征税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等具体征税规定,并确定了差异化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

“整体来看,新增试点地区的水资源都相对匮乏,制造业、服务业的用水习惯并不理想,”蓝虹认为,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对象将更加广泛,用水成本也更能体现在经营成本中,这就能引导企业节约用水。“费改税在一定程度上是调节水资源利用的有效方式,可以让水资源更好地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中。”

河北“身先士卒”成效显著

据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河北省实施一年多来,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的用水需求。数据显示,由于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税,促使河北省许多企业由抽采地下水转为使用地表水。改革同时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公司实现工业水源全部改用城市中水,年可节水1460万立方米。

“我们对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增强了税收约束机制,促使特种行业转变取用水方式,减少取用水量,部分地区特种行业月均取用水量较改革前下降30%以上。”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杰刚表示。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河北全省水资源税累计入库23.28亿元,月均入库1.55亿元,是2015年水资源费月均入库的两倍多。

不过在刘莉莉看来,虽然河北省的水资源税改革一年多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我国对地表水、地下水的依赖度较高,水污染较严重,存在对于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单一,标准分类不同、超计划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现阶段在水资源税费征收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首先,水资源收费执行力度不强。”刘莉莉指出,相关管理部门对水资源的收费标准有所差异,企业与监管部们可以有议价空间,没有严格的执行力度,使水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国外对于水资源的管理,是使其可持续发展,采用水资源税的形式明确收税的义务,使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让人们认识到水资源重要性。”

同时,在她看来,“我国还缺乏专门的政策保护水资源。”对于水资源的管理,取水证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和监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价格部门负责收取水费,而水污染费由环保部门负责,可没有相关立法确定各部门间的职能分配,对水资源的管理也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导致收费有差异。

城镇居民、农民用水负担不会加重

进行水资源税改革后,人们最担心的问题可能是居民的水费会涨价吗?以后水费负担会不会加重?

水资源税改革要实现“三不变”: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

根据《实施办法》,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其中,北京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税额为试点省份中最高,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上调税额。

以北京市民家中的自来水缴费单为例,居民水价由基本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三块费用构成,改革后水价标准不变,但缴费单上列示的水资源费名目将不再出现。

此外,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同时,为支持农业生产、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6项减免税情形。

也就是说,农民在用水方面,同样也不必担心会花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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