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信委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称,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我省中长期电力市场实现分时交易前,电力用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试行与交易电价执行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详情如下:
关于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7〕128号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做好2018年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经信电力〔2017〕5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含尖峰,下同)、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我省中长期电力市场实现分时交易前,电力用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试行与交易电价执行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研究中长期电力市场分时交易机制,按照交易电价结算的电力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直接购买调峰服务,或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