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换发和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消费管控取得实质性突破,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计划》从衔接整合有关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4个方面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
《实施计划》提出,将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纳入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中考核固定污染源排污状况的基础数据。融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将采取提高排放标准或收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主要排放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实施计划》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落实按证排污责任,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实施计划》强调,在通过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排放单位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