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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明年开征 排污费成历史 扬州按最低标准的4倍执行

   2017-12-22 扬州晚报1140
核心提示: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扬州处于第三档,即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执行。也就是

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扬州处于“第三档”,即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执行。也就是说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值得注意的是,市民关心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暂予免征环保税。

新政出台

明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

经过40年发展,6年立法,两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运行近40年的排污费制度将成为历史。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确定了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

那么扬州环保税额是多少?记者了解到,扬州处于“第三档”,即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执行。也就是说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我省各地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缴税对象

排放应税污染物单位个人

为何要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市环保局一负责人介绍,将排污“费改税”,从程序上更加规范,从法律上效应更强。“通过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才能有效地控制排污量,保证环境质量有效改善。”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税收是外衣,环保是内核。国家利用环保税这一方式鼓励企业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实现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哪些群体要缴纳环保税呢?据悉,纳税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从省里到地级市,环保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落实税务机关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工作人员介绍,具体申报期限,按照《税法》规定,环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免缴对象

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暂予免征

新的规定即将实施,那么是否存在不缴纳、免征、优惠等情况?记者了解到,环保税暂予免征的情形有五种,分别为: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的情形有: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的情形有: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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