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了解到,为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遏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与重复建设,宁夏制定出台《宁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宁夏新建、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接受节能评估、节能评审和节能审查。
《办法》明确,节能审查要严格执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对未完成自治区下达能耗总量或强度控制目标任务的地方高耗能项目实行缓批限批;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且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条件的有条件缓批限批;对其他单位GDP(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超过当地平均值的项目,实行能效标准强制约束。《办法》要求,将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没有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据悉,节能审查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级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实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节能审查部门,参照自治区级节能审查管理方式实施。节能审查将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记者 李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