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发改和经信两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具体审查权限如下: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以及跨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以及跨旗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旗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行业目录),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管理权限的同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表。